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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提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内,绿色建筑星级应当符合该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要求。

  自2021年6月1日起,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涵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设计内容。绿色建筑设计深度应符合《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 年修订版)》的要求。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设计深度应达到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可不再另行编制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自2021年9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本市新建民用建筑 ,应符合《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1 年修订版)》《上海市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21 年修订版)》,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应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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