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信用体系!我市修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5月10日市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P类,2021年修订,合同履约、造价管理及招投标管理部分)》(以下简称“《操作标准》”),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操作标准》总结了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协会、各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印发。
此次修订内容的主要特点
01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评价
●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及其他有关要求纳入评价。
●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评价,尤其明确了一定时间内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等原因,累计发生一定次数各类讨薪投诉事件的惩处力度。
●联合人社部门对违规单位惩戒,加强对各相关参建单位在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信用监管,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列入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金额和时间)进行了界定,并对列入C级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名单和B级一般失信用人单位名单的,分别记入P4和P6档次。
02强化造价咨询和招投标工作评价
●例如修改细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价的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和误差造价绝对值,分4个评价档次,按情节严重程度从P6-P3(P6最轻,P3最重,其中P3为行政处罚档次)计入企业不良行为。
●新增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主体信用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类目。
●在招投标管理部分将施工、监理单位调整为投标人,增加评价行为主体: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纳入评价范围。
●增加恶意投诉行为的评价档次。
●将投诉事项已依法处理或已结案,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反复反映情况纳入评价。加强招投标信用行为约束,进一步规范招标市场秩序。
03适当删减调整部分条款
●删除往年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较少引用、重复评价的部分条款。
●结合实际应用情况和各方主体责任轻重,调整部分条款的记录档次。
市建设局将会同市造价站、市招投标中心,持续加强建设工程安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及招投标行业管理,切实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行业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持续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