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
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消息,近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深圳市支持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据悉,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
属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或售价有优惠
据了解,《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所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该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深圳市支持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手段,可降低成长型企业营商成本。根据《管理办法》,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30%-70%,由管理主体每年发布一次。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并给予一定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出售价格由管理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删除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条款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重点在明确相关产业用房应无偿移交政府、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十二大修订要点,进一步增强《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保持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据悉,原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无偿移交政府或者由政府回购,而修订版的《管理办法》在正文中删除了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条款,并明确规定“无偿移交”表述应写入今后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同时在附则中新增了过渡期间政府回购执行标准的相关条款。
修订版的《管理办法》规定,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具体工作由管理主体开展。值得留意的是,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
据介绍,原管理办法中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的表述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易出现无法判断某项目是否应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情况,修订版中则进一步细化了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区分土地出让方式、筹建主体等不同维度明确项目是否应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根据修订版的《管理办法》,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三)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四)经管理主体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情形。
此外,修订版的《管理办法》中还要求,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对于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或类似隔离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