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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格力起诉奥克斯空调及京东

提要:2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为(2018)京73民初13号,原告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2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为(2018)京73民初13号,原告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珠海格力诉称,原告拥有名称为“蒸发器”的发明专利权,原告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所包含的特征与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对比,发现被告宁波奥克斯生产、销售KFR-35GW/FK01+3型号的空调器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宁波奥克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万元与维权的合理支出39,963.5元;判令京东世纪停止销售宁波奥克斯生产的KFR-35GW/FK01+3型号空调器产品。

  被告宁波奥克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没有给出证据表明京东世纪公司存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行为,且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不能作为建立管辖权的连接点。此外,原告未对京东世纪公司提出实质诉求。

  最终法院认为,关于宁波奥克斯公司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京东世纪公司存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行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鉴于珠海格力公司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京东世纪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可认定京东世纪公司为本案被告。关于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因此,宁波奥克斯公司的该项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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