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提公积金
提要:近日,省住建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本报讯(记者 王丹)近日,省住建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办法》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9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
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可提取公积金的9种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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