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为社会资本设“卡”
农业农村部昨日在官网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对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相较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意见稿》对土地流转范围、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建议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以优先股形式入股以防范失地风险。
土地流转范围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
据了解,去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了“三权分置”理念,分别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
为贯彻“三权分置”理念,有效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要旨,并考虑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在当事人、程序、监管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意见稿》对于土地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
《意见稿》将规章名称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增加对社会资本监管和风险防范
《意见稿》增加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具体而言,《意见稿》增加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规定,包括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在项目审核规定方面,《意见稿》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符合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有风险防范机制等规定。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得在占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
易居(博客)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上证报,因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本身存在资金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可能会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此举意在允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强调防范风险。
在风险防范方面,《意见稿》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风险较高的项目,强调必须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此外,《意见稿》还增加了审查审核机构的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适量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
将优先股作为防范入股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针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情况,《意见稿》将优先股作为防范入股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优先股,即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风险较小。
农业农村部表示,这是考虑到,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入股的只是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农民只存在丧失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的风险,因此规定承包地退回原承包户在法理上已没有必要,也与《破产法》存在冲突。针对防范农民失地风险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股、回购等方法,其中,优先股在公司法上已有较成熟的理论探讨,其风险较小。
严跃进认为,相较于普通股存在的收益风险,优先股可以使农民优先获得一些收益。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来说,优先股意味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要将所获收益优先分给农户后,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盈利动机,提高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