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个税扣除申报操作细则来了,速看十问十答!_新浪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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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个税扣除申报操作细则来了,速看十问十答!

提要:国税总局刚刚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个税申报内容,如何申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办法等实施细则,为2019年1月1日新个税缴纳奠定了基础。个税申报操作细则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根据相关信息,以问答方式,送上实操细则。

  (来源:券商中国)

       更具实操性的个税扣除项来了。

  国税总局刚刚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个税申报内容,如何申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办法等实施细则,为2019年1月1日新个税缴纳奠定了基础。

  个税申报操作细则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根据相关信息,以问答方式,送上实操细则。

  个税扣除申报如何办理?速看十问十答

  一问:6项专项附加扣除,事关老百姓的孩子、房子、老人等,很复杂,到正式实施只有一个周了,确定开年就能享受到减税红利?

  答:确定。办税流程做了简化,大可放心。申报就能扣除。即便当月没能扣除,晚报可以补扣,一次性补扣不完还能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扣。还有保底大招,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本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问:个人有几种办理途径?

  答:两种。

  一是由单位代扣。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大家在每月领工资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了。

  二是自行申报办理。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

  三问:扣除的事项这么多是不是要准备很多资料?

  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比如继续教育的资格证书、住房贷款合同等等,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即可,不用报送。

  四问:要去税务局柜台办理吗?

  答:税务部门开发了多元化的办税终端。可以正在手机、电脑网页等多种办税渠道。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手机APP和网页端申报系统需与税务端、扣缴端软件联动调整,目前正在根据部分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最后的校验,全部功能将于今年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届时,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更为便捷。五问:纸质填表比较麻烦,如何直接填写电子版?

  答:可向单位索要,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个人所得税APP端填写。

  六问:6项专项附加扣除,太复杂了,有点慌乱应当怎么办理?

  一、对条件。比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看自己符合几项。

  二、报信息。无论你是公司代扣还是自行申报,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

  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

  1、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

  2、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3、电子信息表填写。

  4、纸质信息表填写。(后两种可在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另外,选择单位代扣的填写相关表哥递交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即可。

  三、留资料。

  七问:所有扣缴都要留资料吗?需要上交吗?

  答:第一,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不用留资料。孩子在境外上学,需要保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以及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第二,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

  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时肯定都要签,即使税务局不要求,大家也需要留着的。

  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的,税务部门会找纳税人核对。

  八问:每次扣除都要填一次信息吗?

  答:第一次填报专扣信息,需要填写完整,便于及时享受;以后月份就不需要再填。年末时如果无变化确认一下即可,有变化更改一下就行。

  九问:大病医疗支出能否按月享受扣除?生病不愿让其他人知道,怎么办?

  答: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支出按年享受扣除。可以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扣除。不过,真心希望没人享受这项扣除,大家都整整齐齐、健健康康的。

  请大家放心,税法和专扣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都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税务部门有责任保护好纳税人的隐私。而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不涉及大病医疗扣除项,因此单位不会掌握相关信息,纳税人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十问:公司人多,年底本来就忙,时间太紧张,新政策落地肯定还会遇到很多问题,怎么处理?

  答:这次个税改革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尤其首次尝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比较复杂,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孩子、房子、老人等重大且人利益的事儿。此次支撑新税制运行的信息系统也是首次投入运行。改革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各方面都会有个磨合期,要提前有个心理准备。遇到问题可及时通过热线电话12366、办税大厅等向税务部门咨询。

  对扣缴单位来说,有的单位内部也需要多部门配合,有的单位还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工资发放计划,享受政策的链条较长。特别是政策马上开始执行,对1月初就发放工资的单位来说,准备时间很紧张,要把专扣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每一个人,确实难度非常大。如有单位还有不掌握政策的情况可联系税务部门上门辅导培训。

  今日国税总局再规定七大要点 要点一:这些人要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务总局制发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简称《公告》)。

  其中,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或公司,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举例说明,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要点二:个体户和股息所得这样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同时,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要点三:境外所得要在二季度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要点四:纳税申报方式有三类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要点五:预扣预缴要扣除专项附加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其中专项附加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要点六: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处理

  国税总局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国税总局要求,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要点七:代扣代缴2%手续费

  国税总局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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