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楼市监管"打补丁" 房企调价超出备案价15%须备案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监管基本制度,修订完善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相关规定和房地产(土地)估价相关规定,并增加了房屋租赁的监管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方面,改变过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做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并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在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方面,一方面,明确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产业化项目有关工程进度的预售条件,即应“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不得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不得在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房时,无正当理由,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纳入诚信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要求将相关处置责任履行完毕前,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条件中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竞买。
在房屋租赁监管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数额不超过两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受转租人不得违法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