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炒房、囤房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_新浪地产网

辽宁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炒房、囤房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提要:辽宁省将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严厉打击炒房、囤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6月13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表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媒体查阅《通知》,辽宁省将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严厉打击炒房、囤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具体而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重点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未在销售现场明示“五证”、楼盘销控表等信息;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和有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的。

  而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整治重点则包括:未提供实名服务,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未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涉黑涉恶行为;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和有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的。

  另外,对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包括:存在逾期交房、捆绑销售、价外加价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建筑质量低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的“烂尾”楼盘。

  《通知》显示,上述整治工作将分为企业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督查抽查阶段以及落实整改阶段,其中在重点检查阶段,辽宁省还将各市商品房、二手房近三个月交易量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中介机构以及各市商品房近三个月成交均价排名前10和成交价同比涨幅排名前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列入检查范围。

  对于上述整治工作,《通知》要求,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办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并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可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除此以外,还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要求各地要建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商品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服务,建立日常巡查、投诉受理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与国土、税务、价格、金融、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房地产“烂尾”项目较多的地区,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做好“烂尾”楼盘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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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楼市  监管  调控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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