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石材加工行业绿色生产转型升级 _新浪地产网

山东省汶上县石材加工行业绿色生产转型升级

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济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政字〔2017〕15号)、《关于对全市煤炭堆场、规模以上非煤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内部堆场进行封闭式改造的通知》(济气综治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材加工行业绿色生产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的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汶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汶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济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政字〔2017〕15号)、《关于对全市煤炭堆场、规模以上非煤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内部堆场进行封闭式改造的通知》(济气综治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材加工行业绿色生产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的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通过目录式清单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明确石材产业布局和准入条件,推行石材加工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标准,达到生产环境明显改善,结构调整得到优化,设备更新改造,技术与工艺进一步提高,推动全县石材加工行业实现绿色生产转型升级,初步实现科学有序规范发展,努力打造布局园区化、企业规范化、生产标准化、加工精深化、产业生态化的“五化”石材加工行业集群。

  二、整治标准

  (一)企业应符合石材加工行业园区规划布局,除现有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建成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征占土地建设石材加工项目;鼓励村集体牵头、多户小型企业兼并联合集资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小型企业采用租赁和购买等方式进驻新型标准化厂房。

  (二)企业应具备合法设立手续,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

  (三)按照“集约、高效、环保”的原则建设标准化厂房,生产区、原辅料储存区、成品区、办公区应合理布局,所有成品、半成品、荒料和生产加工设备必须布置在厂房内,所有生产工序一律在厂房内进行。

  (四)改(扩)建、迁建石材加工项目大锯台数不低于5台,每台大锯(含多头自动磨机、切割机、火烧板机)须配套建设300平方米以上密闭标准化生产加工车间,独立大锯车间跨度不低于18米,大锯与红外线切割机、磨机等连跨生产车间跨度不低于40米,车间高度不低于8.5米。锯解、磨抛、切割等设备全部置于厂房车间内进行作业,避免产生扬尘。厂区地面全面混凝土硬化并做防渗处理。

  (五)切锯、切割、打磨等生产工序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安装喷水装置,确需干式打磨工序必须安装高效的吸尘罩、除尘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厂区、厂房设有喷淋降尘设施对厂房地面、厂区地面及时进行冲洗,确保地面无积尘、空气无扬尘;原材料车间、成品车间出入口设置标准洗车台。

  (六)企业生产车间内必须建设符合生产能力、环保标准的锯泥沉淀池,确保污水不外溢,做到循环利用,推广提倡安装泥水分离设施,产生的锯泥、废料、石渣等日产日清。企业厂区应设置雨水沉淀池、环厂区雨水沟等设施,并做好防渗措施,严禁污水渗入地下。

  (七)锯泥、锯底、废渣等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须采取遮闭措施,不得使用未落实防尘、防“滴洒漏”措施的车辆提供服务,石材加工企业运输车辆牌照要齐全,车辆达标排放,禁止超载运营。

  (八)企业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大的设备加隔音罩、消声装置等,对噪声比较大的厂房,设立隔声集中控制室或值班室,并尽可能集中各控制盘于室内操作。

  (九)企业必须保持厂界外的公共区域清洁,地面无积尘、空气无扬尘,企业厂区外及周边道路两侧不准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废渣、废料,无占道、占排水沟、占绿化带经营行为。

  (十)企业必须安装PM10颗粒物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等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市、县三级平台联网上传数据。视频监控必须覆盖原料区、生产区、厂区出入口等重点区域,本地视频必须存储3个月。

  (十一)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全部实现综合利用,固废暂存点必须采取防雨、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不得在厂区内外乱排乱放。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十二)推广园林式工厂建设,按照“因地制宜、见缝插绿、绝不露土”的原则,工厂内绿化以栽植草坪、行道树为主,辅以灌木、球类植物、景石造景。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查。2018年4月1日起,汶上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石材加工企业实行断电停产。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我县现有石材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摸排,对企业设立要件、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厂房建筑、现有环保设施等进行全面摸排,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现有石材加工企业摸底排查和甄别工作,绘制企业平面图,建立“一企一档”。

  (二)分类施策。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召开石材加工行业联席工作会议,由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属地乡镇提前介入评估可行性,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确定规范企业发展目录。对于目录内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标准,确定整改方案并实行限期整改;目录以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集中生产经营;对不具备整改条件又拒入园区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凡经县石材加工行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不能完善设立手续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根据汶政办发﹝2016﹞73号文件要求,由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负责拆除取缔。

  (三)检查验收。实行阶段式标准验收,企业在整改整治到位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由经信、安监、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组,严格对照整改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于通过检查验收的企业由领导小组批复恢复生产,未通过检查验收的企业继续停产整顿直至验收合格。

  第一阶段验收标准: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环评等手续;完成厂区界定和围墙建设,完成料场地面混凝土硬化改造、全封闭式标准化厂房改造,完成锯泥池综合整治;达到济宁市石材加工行业导则基本要求。

  第二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验收标准:企业必须取得土地、规划等设立手续;完成料场及成品库标准化密闭车间改造,所有生产工序一律在厂房内进行;厂区内实现5S现场管理模式。

  2020年,通过鼓励行业整合,淘汰落后设备和产能,提升产品附加值,推进板头、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通过提升产业水平,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全行业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单式管理。按照企业总数减量控制原则,对汶上县行政区域内石材加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通过综合验收的企业,纳入目录式清单,分批次移交属地政府进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不在目录内登记的一律视为“散乱污”企业。

  (五)强化提升管理。对目录清单内的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财政、国税、地税、供电部门制定更高标准的税负征收管理办法,确保企业照章纳税,提升园区经济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石材加工行业转型升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调度石材加工行业转型升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同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综合协调组、整改验收组、巡查监管组、督查问责组四个专业工作组。

  (二)加强配合联动。相关乡镇和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切实加强整治和监管力度,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相关乡镇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和石材行业转调升级专项整治属地管理责任,为石材整治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依法严肃查处打击石材行业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擅自恢复生产的石材加工企业,巩固好整治成果。

  (三)强化督督查问责。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有关乡镇和部门整治工作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对督查发现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供电人员执行停电不彻底等问题严肃处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不能履职尽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网格员要严肃问责,对整治进度慢、效果不明显的乡镇(街道)、落实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或约谈,涉及部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由监察委追责问责;对出现目录外的石材加工企业,按照环保部门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进行处罚,对所在乡镇(街道)书记、镇长(主任)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自觉性。组织召开石材加工行业业主座谈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把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到位。根据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宣传报道,努力形成正面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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