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房地产税会合并部分税种
提要:房地产税会考虑国际共性安排,也会考虑我国具体国情。房地产税的总体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实施”。
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邀请财政部部长肖捷,副部长史耀斌、胡静林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房地产税关系到千家万户。史耀斌表示,房地产税作为一个税种历史悠久,最早起源于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普遍采用的税收制度和税种。它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随着个人财富的集聚,会起到收入调节的作用;同时还能筹集政府收入,提供公共服务。
史耀斌总结其他国家房地产税特征,发现大致有四种共性制度安排,即每个国家房地产税制度都存在的。一个是对所有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评估值征税,按照价值征税。二是对所有国家房地产税制度安排中,都有税收优惠,比如扣除标准,对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的群体给予税收减免,具体方式和水平不一样,但都有税收优惠。三是这个地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教育、治安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的支出。四是因为房地产税税基确定比较复杂、非常复杂,所以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这样才能使房地产税征得到。
我国曾在前几年进行房地产税的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李克强总理在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史耀斌指出,房地产税的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实施”。目前正按照这个整体思路在完善方案、听取意见。我国房地产税制度会考虑国际上共性的制度安排特点,还会从中国国情出发,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比如会合并一些相关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使得我们设计的房地产税制度能更加合理公平,既能筹集收入,还能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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