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土地闲置率超5% 扣减用地指标
来源:法制山西
山西正全面清理“十二五”以来“批而未用”的土地,并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约束机制。今后对闲置率超过5%的市、县,将根据闲置土地面积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明确监管主体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对于“批而未用”土地谁来负责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首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土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督促本行政区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供后土地开发利用跟踪监管,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避免规划滞后造成土地无法供应;负责对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以及对已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还首次明确了土地批后监管的工作目标:“努力实现市、县(市、区)前5年(不包括起算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65%,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0%,闲置土地认定后一年内处置率(除涉案外)达到100%”。
首设规划时限
“作为新政亮点之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时限。”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特别对城市规划范围内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宗地,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宗地的规划条件,出具时限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城市批次用地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请出具规划条件的6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位于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要在接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来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需要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函复。
确实无法出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规划指标进行供地。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条件的,可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延长。
建立回收制度
今后,征地批复文件已满2年未实施征收、或未满2年但当地人民政府已决定不实施征收,仍保持批准用地前现状的,可以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建设用地现状。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原批准文件申请,逐级申请原批准机关撤销原用地批复。
省国土厅将根据原批准机关同意撤销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撤回建设用地备案信息,下发同意撤销原批准文件的批复。
收回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指标,当地可优先使用,节余指标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批复的1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补充耕地指标解挂、规划指标调整等工作。已完成土地征收原项目不再实施的,要及时调整用途,城市规划部门要抓紧制定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安排供地。
《通知》明确提出,将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土地批后监管数据库,对各市供地率、疑似闲置率等情况进行排名,以此督促各地开展工作、提升土地批后监管水平。
同时,我省还将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约束机制。《通知》中提出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考核管理,前5年供地率未能达到65%的市、县,除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外,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闲置率超过5%的市、县,将根据闲置土地面积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