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拿别人房称自家楼盘出售 涉嫌诈骗多人
正在江苏某监狱服刑的薛某,因被发现另有其他犯罪,被北京警方从监狱解回,继续受审。2009年已因诈骗罪被判刑10年的他,去年底再度因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与他同案的李某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该案二审日前在北京二中院开庭。
李某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薛某自称是公司投资人。东城区检察院指控,二人于2004年至2007年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中国棋院等地,谎称他们公司参与开发“东花市枣苑南里小区”、“左安漪园”、“富贵园”等房产项目,先后与多名被告人签订购房合同,以此骗取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83万元。
一审时,被害人柴某的证词显示,2005年三四月份,她随同薛某一起到东花市附近看了正在开发的房产项目,薛某说,这些房子是给崇文区中层干部们盖的,“现在有关系房,可以便宜买下来”。但是需要缴纳30万元的定金,柴某拿出20万,并找到薛某的女友、也是她的同事顾某借了10万。“钱交到了公司领导李某那里,他签字收了款,收据上还盖着公司的财务章。”不过,几年过去,房子却始终没拿到手,去找李某询问,对方还一直拖着。在她的再三追讨下,李某还给她两万元。2008年,顾某告诉她,薛某犯了诈骗罪,已被抓起来了。
其他几位受害人的经历也与此类似。一审庭审时,李某坚称“我没有诈骗的故意,我对这个事只负有领导责任。”他的辩护人也表示,案件中的每一个被告人都是和薛某直接接触,所有的诈骗行为都是薛某一人所为,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显示李某曾经收到过这些款项。
庭上,开发左安漪园的北京崇开嘉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富贵园的国瑞兴业(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花市枣苑二期的北京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提交了证明,称这些小区的开发工作与李某的房地产公司毫无关系。连该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的所有人也表示,从来没有许可过这家房地产公司以这个地址进行工商登记。
案发后,李某在首都机场被抓获。薛某则被从江苏某监狱解回。
一审法院只认定“诈骗各受害人58万元,案发前归还1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东城检察院也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诈骗180多万元。北京市二分检则认为,李某始终不认罪,虽然退赔了部分款项,但不能认定有悔罪表现,不应适用缓刑。
二审庭审中,李某继续坚持无罪的观点。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