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抚低保特困家庭均可申请采暖补助
日前,《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今冬起,依靠集中供热采暖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均可领取采暖补助。其中优抚对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80平米,申请截止日为2016年3月15日。
据悉,《细则》由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印发,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程序。其中,补助对象包括优抚对象、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细则》规定,低保和特困人员、家中同住人员已经在本单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不再享受补助。
根据今年采暖标准,如果采用热力集团供暖,居民采暖季每平方米的价格是24元,而如果是小区锅炉供暖,则为30元。据补贴标准,优抚对象在供暖季可以享受最高2400元的采暖补助。低保和特困家庭可以享受最高1800元的采暖补助。
【补助对象】
1.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等
2.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3.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补助标准】
◎在乡的优抚对象每户每个采暖季补助标准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非在乡的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补助标准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补助程序】
每年11月,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集中供热采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保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其出具相关补助凭证。
申请人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