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出口无明显标志致客人摔伤
提要:因为货运电梯和客运电梯没有明显标志,客人误进货运电梯,一脚踏空,从六楼跌落到二楼,造成多处伤残。11月24日萧县法院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宾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客人21万余元。依法,法院判决宾馆经营者朱某、孙某担责80%,徐某自担20%责任。
新闻来源:安徽法制报
因为货运电梯和客运电梯没有明显标志,客人误进货运电梯,一脚踏空,从六楼跌落到二楼,造成多处伤残。 11月24日萧县法院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宾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客人21万余元。
2014年10月1日,合肥某公司高管徐某回老家与朋友聚会,饮酒后至萧县黄口宾馆住宿。当晚10点左右,徐某下楼散步时,将货运电梯门误认为安全出口,从6楼电梯井口坠落至2楼平台,摔成多处骨折、颅脑外伤,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构成多处伤残,半年多不能工作,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徐某找宾馆经营者理论,宾馆仅给付了1万余元的医药费便不再理会。徐某气愤不过起诉至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设有货运电梯和客运电梯两个出口,标志不明显极易误入。宾馆经营者朱某与孙某明知货运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住店旅客可能误入发生安全事故,但因为疏忽大意忘记锁门,导致事故发生,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徐某的受损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疏于观察坠入井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宾馆的责任。
依法,法院判决宾馆经营者朱某、孙某担责80%,徐某自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