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副县长偷梁换柱 违规建办公用房受处分

     说好是建政务服务中心,建成之后却变成了办公用房。分管副县长和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玩“偷梁换柱”的伎俩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二人受到党纪处分。

  昨晚,省纪委通过官方网站推出“每周一案——哪些红线不能踩?”第7期。

  本期讲述,前年4月,某县行政服务中心向县发改局申请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立项,申报总建筑面积9435平方米,县发改局予以批复同意,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在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分管副县长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要求在规划设计图纸中将其中6506平方米设计为办公用房,拟进驻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局、广播局等六个部门。当年10月,项目动工兴建。至去年5月,已施工至第二层,已完成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

  省纪委剖析此案后指出,该项目设计时变更了用途,除部分建筑用于政务服务中心外,项目主体部分是办公用房,这是典型的搭车建办公用房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3条的规定,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挥霍浪费错误追究分管县领导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责任。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省纪委指出,此案中某些人玩“偷梁换柱”的伎俩,显然是与中央关于严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规定公然“叫板”。纪律是刚性的,执行纪律和规定不容任何“搭车”和“注水”行为。要“瞪大眼睛”,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威慑力,坚决刹住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歪风。(湖北日报记者杨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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