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受贿违法卖地入狱非法转让土地却未处置

  三年前,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2001年至2008年间,陵岗村原党支部书记陈可夫利用职务便利,在村集体土地交易中收受贿赂123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尽管违法村官受到了法律制裁,当初被非法转让的土地却没有处置。今年以来,陵岗村村民多次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将涉案土地退还给经联社,遭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拒绝。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市国土局“程序违法”。

  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多人获刑

  陵岗村土地买卖纠纷由来已久。2012年中山检方曾披露,陈可夫在担任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先后经手多宗土地买卖。每次土地转让,其均要求收取受让方每亩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01年至2003年,陈可夫在担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委会主任期间,受陈桂安(另案处理)请托,在其征用陵岗村“破边山”土地及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陈桂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

  2012年7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在2001年以后的7年中,陈可夫以每亩价格1.38万元到3万元不等,将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破边山、牛奶坑、岭峡、森林坑、元坑等地块出售,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3万元。最终,陈可夫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在陵岗村土地非法交易中,为涉案土地违法办证的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向陈可夫等人行贿的土地买家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3年4月,法院认定,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中山市宝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兴在办理火炬开发区陵岗村“牛奶坑”、“岭峡”等地块的土地证时,找到市国土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原局长梁金祐提供帮助,向梁金祐行贿30万元人民币。陈某兴、梁金祐两人均已被判刑。

  多次申请处理遭遇“冷处理”

  虽然陈可夫、梁金祐等人都已被判刑,当初被非法转让的集体土地却没有回到陵岗村民手中。2013年起,陵岗村经联社推选村民代表陈仲生、陈业权等人成立“维权小组”,向法院、市国土局等部门追讨经济损失。

  2014年,陈仲生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当年的卖地合同。但法院认为,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涉案土地必须经过国土部门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后,才能就民事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2015年3月18日,陈仲生等5人前往市国土局,要求该局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对当年被村官非法买卖、转让的土地依法退还给陵岗经联社,无法退还的则予以补偿。

  4月7日,市国土局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称:当场的刑事判决,并未要求国土部门启动行政处理程序。陈仲生等人的诉求“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5月21日,陈仲生等人再次前往市国土局提交同样的材料,要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并未明确答复是否立案或者回复。

  6月18日,陈仲生等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市国土局不履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并要求市国土局将当年被非法转卖的土地退还给陵岗经联社,无法退还的应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国土局败诉

  今年9月8日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陵岗村数十位村民到场旁听。

  在法庭上,被告市国土局称:由于涉案土地受让方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部分土地已再次转让,为维护已形成稳定物权关系的社会秩序及交易习惯,保障社会多层利益关系不受影响,陵岗村被征用的涉案土地不应退还。

  市国土局还辩称,2012年法院的判决书只认定了陈可夫的违法行为,2014年的民事裁定书则认定了陵岗村经联社与某地产开发商存在民事争议。这两份法律文书均没有要求国土局启动相关行政处理程序。

  “陈仲生等人于今年3月开始的信访,市国土局认为不属于信访受理范畴。因此,市国土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市国土局称,2012年法院并未判决市国土局存在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陵岗经联社所提出的补偿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市国土局作为中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陈仲生等5人的申请,属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市国土局将其视为信访诉求并按照信访程序处理,属于程序违法。

  11月19日,法院判决,市国土局对陈仲生等5人的申请定性错误,处理程序错误。对于陈仲生等人的申请,市国土局应在判决生效15天内决定,是否对陵岗村民的诉求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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