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助推海绵城市建设

提要: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保障水安全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海绵城市”概念后,相关政策接连落地。为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增强项目吸引力,笔者认为,在前期运作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做好项目识别。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保障水安全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海绵城市”概念后,相关政策接连落地。近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海绵城市的建设进入了快车道。但自今年4月首批16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公布以来,半年多时间过去了,不少城市的建设进展缓慢。如何有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笔者认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是重中之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海绵城市建设投资约为每平方公里1亿~1.5亿元,资金需求庞大,面临较大缺口。《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3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除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外,PPP模式被鼓励运用和大力推广,尤其在PPP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背景下,PPP模式很可能将成为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的首选。

  但海绵城市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园林、市政、环保、水利、道路等多个领域,而且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项目数量众多、类型复杂,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难度较大。为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增强项目吸引力,笔者认为,在前期运作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做好项目识别。在试点城市申报时,由于时间仓促,大部分城市部分项目尚未进行充分论证,存在调整的可能。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应首先进行项目识别并细化,尤其是对于那些打算以PPP模式运作的项目。海绵城市一般涉及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市政道路海绵化改造、公园绿地海绵化提升、水生态修复等多方面建设内容,并不是每项内容都适合采用PPP模式。以建筑与小区内海绵化改造为例,由于小区改造涉及物业,协调难度大、改造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此类项目最好由政府实施。

  分类、分项推进。在公开招商前,对确定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PPP项目,应进行优化分类、合理打包,如性质一致、相关性强的项目可以打捆招商。住宅小区雨水综合利用工程、道路两侧改造工程、生态走廊建设等项目属于非经营项目,没有直接收益,将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支付费用。经营性项目可搭配公益性项目打捆招商,如污水处理厂捆绑污水管网,整个水环境整治(包括污水厂、下游治理、生态走廊建设等)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由专业运营企业投资、建设与维护等。总体而言,考虑项目建设目标和监管角度等因素,打包项目不能过于集中,也不能过于分散。

  分期推进。考虑短时间内要出试点经验,如果所有PPP项目一起推进,基于各项目的成熟度、难易等条件不一致,容易造成招商失败,从而影响海绵城市建设进度。为稳妥起见,可以在市场化比较成熟、技术比较可靠、投资人相对竞争充分的领域先进行招商,比如污水厂和管网领域。其他领域可以待建设和运营技术、经济性等方面得到论证和完善后,再逐步推进。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考虑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在试点阶段,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以便在多轮次磋商中逐步明晰项目边界条件。

  适度简化前期程序。公园绿地、水生态修复等项目需长期运行后才具有相应的显现度。PPP项目由于前期手续较为繁琐、工作周期较长,可能会影响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落地和绩效考核。目前,国内16个试点城市均处于摸索阶段,对试点城市中的示范项目,应协调其他部委简化PPP投融资模式的前期环节。同时,充分考虑试点城市不同情况,应明确PPP模式比重,以便试点城市统筹推进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也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方向。目前,海绵城市相关的法律框架尚不健全、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也不完善,同时还存在着项目收益不高、社会资本投入不积极等因素,这些都制约着海绵城市建设运用PPP模式的落地推广。但是相信随着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项目收益模式的逐步明晰,海绵城市建设中的PPP项目将会加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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