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老汉称自建房被拆 告土地承包者_新浪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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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老汉称自建房被拆 告土地承包者

提要:安徽宿州人蒋某在北京以捡废品为生,现年74岁的他在2009年花钱请老乡在一片空地上盖了两间房子。今年7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蒋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诉称的房屋和财物的存在,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14日,拾荒老人蒋某坐在法庭上。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安徽宿州人蒋某在北京以捡废品为生,现年74岁的他在2009年花钱请老乡在一片空地上盖了两间房子。2014年10月蒋某返乡照顾生病的老伴,一个月后回京发现房子已被夷为平地,里面存放的财物也无处可寻。于是,蒋某把土地承包人诉至法院,一审中因证据不足败诉,昨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起诉土地承包人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昨天上午,身着一件皱巴巴上衣的蒋某佝偻着上身走进法庭,手中拎着一个条纹编织袋。

  因“儿子精神失常、儿媳不在了”,蒋某与老伴带着孙子、孙女,在北京靠捡拾废品为生,“一天能赚二三十。”

  蒋某称,初到北京时,在石景山区衙门口租了一间平房,“石棉瓦搭的棚子,每个月初交50元,一年也就600元。”

  之后,蒋某以2000元将平房从房东手上买回来,发现房子10米开外有一片荒地,便于2009年3月花2000多元自建两间砖房。

  2014年10月,蒋某老伴生重病,回家照顾一个多月后,返回北京发现自建的两间房屋和里面的财物全没了。

  蒋某在起诉书要求土地承包者马某赔偿其自建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并罗列了财物清单:红砖25000块、方木24根、铁皮瓦24片、床板4块、被子4床、衣服共50件、电冰箱、洗衣机各一件、自行车两辆、脚踏三轮车一辆、小孩玩具汽车3个、废铜、铁、铝、塑料、胶皮等废品若干、现金8000元,总价值32560元。

  一审因不能证明房子存在而败诉

  被告马某昨日没有来到法院,法庭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一审中,马某称自己不认识蒋某,自己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承包了衙门口砂石厂的土地,合同中并没有提到院子里有东西。如果蒋某要诉也该诉投资公司。

  今年7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蒋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诉称的房屋和财物的存在,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据了解,蒋某原来搭建自建房的地方最初是一处荒地,后来有人陆续搭建简易房,住在四周的居民不少是来北京打工的。他们选择住在这里主要是因为房租便宜,但关于土地房屋,谁也说不清确切归属。

  二审时请来建房老乡作证

  昨天庭审中,蒋某请来帮自己盖房的老乡倪某出庭作证。倪某说,他2009年到京,没有工作时帮蒋某盖了两间砖瓦房,“两间房子加起来南北4米,东西6米。”

  蒋某说,自己2009年盖房时,这块地没人承包,马某是在2014年开始承包的。蒋某认为房屋就算违建,马某也没权利拆。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 释疑

  “仅司法、执法机构有权处理违建”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认为,违章房屋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不是谁想拆就可以拆除的。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只有司法、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和拆除。此外,虽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屋内的财产等物品属于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执法机关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一般也需要保护其中的个人财物不受损害。涉案房屋内财物的丢失,已涉嫌被盗,蒋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至今仍无人对拿走蒋某房屋内财物一事负责,张韬律师表示,房屋的拆除、财物的丢失,显然是人为因素所致;如没有人承认是其所为,则不排除财物被盗的可能,这已涉嫌刑事犯罪,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找盗窃者和财产的下落。

  对于在荒地上搭建没有任何产权证明的房屋,如何证明其存在呢?张韬律师表示,按照蒋某所说,房屋存在5年之久,可以请当地村(居)委会或者派出所来证明该处的房屋存在情况,上述单位的证明力很容易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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