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消费税“刺痛”涂料企业
六、关于环境友好型涂料品种的自动豁免消费税。建议在技术层面明确、发布不需要出具检验结果的品种大类,不做无意义工作,减轻企业纳税、税务征税负担,堵塞制度缺陷,减少随意性;建议对于水性涂料,执行细则中应明确不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建议特别豁免军工涂料等性能确认时间长、特殊用途、数量较少的产品,可直接豁免消费税。
七、关于公正公平执法。建议加强针对地方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同一法规不因人为因素出现执行结果的偏差。并建议考虑特别加快针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以帮助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例如税务)尽快理解,让双方充分交流而减少执行中的误差。同时,建议在执行消费税征收过程应公平公正,对不开具发票等违规不交税企业应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
八、关于进口涂料征收消费税所涵盖的HS code征收范围。建议财政部、国税局和中国海关一起公布需要征税的进口涂料税号,如3208,3209(部分),并把税号所涵盖的化学原料和涂料进行区分,化学原料不需要征税。
九、关于制定征税细则的建议。对于市场上的诸多涂料品种,不按照具体的功能分类,按照涂料的形态,按照现行的征税政策,制定对各类涂料的征税细则。可分为粉末涂料、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溶剂型光固化涂料、水性光固化涂料几大类,根据VOC指标达标与否,按免检与强制检验、免征与征税来制定细则。
十、关于鼓励使用绿色溶剂的建议。在现有的涂料技术一定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溶剂的现实情况下,在水性涂料和光固化涂料的性能还不能完全替代溶剂型涂料时,建议相关领导部门出台补充细则,鼓励涂料企业使用绿色环保溶剂,促进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十一、关于设立基金鼓励的建议。为真正实现节能减排、鼓励和支持涂料技术进步,以涂料消费税款为资金来源,合作设立“环境友好型涂料基金”,支持相关项目实施、奖励先进企业。
十二、关于对消费税方案改进的建议:计税方法从价改从量。规定从价征收,一是会出现同一溶剂品种,应用在低端涂料纳税少而高端涂料纳税多,这等同于支持发展低端溶剂型涂料品种,不利于行业发展,显然也不是法规的本意;二是涂料VOC对大气的影响,在量而不在价。改从价为从量后,自动变更,定率改定额,这样便于确认。
十三、关于正面引导、正确宣传的建议。结合产业基础、科技技术支撑、市场认知接受程度等产业发展基础与环境等现实条件和发展路径,科学宣传、加强科普、合理引导,不矫枉过正,不厚此薄彼,为涂料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然而在涂料征收消费税已成事实的背景下,这些来自行业的建议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依然是个未知数。中涂协在关于涂料消费税政策研讨会的通稿中最后表示:“诚然,以上所列仅是相对集中的建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将会继续积极与相关部委沟通,反映企业诉求,全力维护行业利益,争取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
“如今,消费税政策已经出台,涂料行业所能做的唯有积极应对,持续发展低VOC的环境友好型涂料和高附加值产品,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才能推动行业结构转型,引导涂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月3日,中涂协公布了“十三条建议”的后续情况,指出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其提交上去的报告作出回复,表示对此次会议(指2月10日的涂料消费税政策研讨会)及会议形成的报告给予高度关注,并已关注到协会于会后发布的新闻通稿,正在专门对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类与研究,尽快制定出解决方案。
中涂协表示,将与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就相关工作的进展保持联系,密切关注此项工作的后续进展情况,反映涂料行业诉求,维护涂料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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