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C:《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离房产税还很远

提要: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由来已久,早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即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具体细则的实施,直至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土资源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后,才进入加速推进阶段,经历多次会议商讨及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央于11月批复更名成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不动产登记终于进入全面执行环节。

  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由来已久,早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即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具体细则的实施,直至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土资源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后,才进入加速推进阶段,经历多次会议商讨及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央于11月批复更名成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不动产登记终于进入全面执行环节。

       条例解读:登记信息保护严密,预计将在三年内完成

  本次不动产登记,其限定的不动产对象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并明文列出了需要登记的九类权利,其中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可谓是涵盖了房地产行业各个环节的不动产权利。

  在信息保护上,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才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此来看,未来不动产登记的公开信息不会明确到个人,对于“房叔“、”房婶“的监管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并且考虑到数据的保密性,未来房产税、空置税等顶层税制改革的具体细则,或许也只能由小范围的部门和特定专家学者商定。

  在完成时间上,条例中对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完成登记时间虽未确定,但从3月份不动产联席首次会议商定结果来看,预计将在三年内完成,具体时间或将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中给出。

  在数据库建设上,虽然条例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终于开始实施,但并没说明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是否应具有 “按人查询“、”按年限查询“等分类查询功能,与房屋交易、林地、海洋等方面的数据关联也没有做出具体要求,以此来看,数据库的本身应用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行业影响:短期内不会对市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鉴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房产税等顶层调控机制出台的重要数据基础,因此业内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实施会加大存量房供应、抑制投资性需求,从而会平抑房价增速、甚至促成房价的下滑,但在我们看来却并非如此:一方面,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加速推进的一消息,在今年年初即已明确宣布,面对可能到来的房产税,今年一季度北京广州等地也确实出现了高档空置存量房加速出售的现象,对市场造成了一定冲击,但历经一年之后,其影响早已由市场所消化、平复;在投资性需求方面,面对已经趋缓的房价增速,以及限贷政策对于资金的抑制,虽然四季度市场成交量有所转暖,但购房者还是较为冷静,目前市场中的投资性需求也仍在低位。因此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不论是从供应还是需求角度来说,不动产登记的出台在短期内都很难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顶层机制:条例推行未提及房产税,背后意义无需过多解读

  而就建立长效调控机制来说,不动产登记条例虽已出台,但数据库的自身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住建部、农业、林业、海洋等各部门的信息统一交互也存在着很多门槛;而目前的信息共享和保护政策,虽然保护了个人信息,但也使得相关税种细则制定难以得到全社会的群策群力;并且最为关键的是,条例本身提出的建立信息平台方面,也仅仅是一次全国范围的“居民财产登记”而已,而从条例发布前后的政府表态来看,也并未涉及到后续工作,诸如房产税等顶层调控机制的推进等。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们认为房地产税制顶层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行业长效调控机制成行还有待时日,对于本次条例的出台,也无需过多解读,我们还是应该抱以一颗平常心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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