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短期利空二手房市场

提要:国务院昨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国务院昨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实施细则由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暂行条例》明确了登记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同时,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并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暂行条例》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为简化申请程序,《条例》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并要求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对于登记资料查询,《暂行条例》明确,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对登记错误和虚假登记,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业内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覆盖面广,并不局限于房地产,目的不为调控房价,更不是反腐利器,而是为建立统一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的合法权益。不过,不动产登记为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做准备,是制定房地产相关政策的最基础性工作,如房地产税的立法及住房发展规划的制定等,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会有一定影响,短期可能利空二手房市场。但是,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推进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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