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经批准”改为“经证明”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设停车场,要先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
此次市政府修改部分政府规章正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是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比如,《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停车场许可证》”;删去第二十条第(二)项“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取得《停车场许可证》看管停放车辆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删去《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第十八条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不过,删去处罚条款,并不等于不罚,而是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职能法规进行约束。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禁止夜里“赶工”
对《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的部分条款修改中提出,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一般包括学校、医院、疗养中心以及居住区等地,此次修改明确提出,这些地方禁止夜间有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也要到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出具证明。修改前后对比可发现,文字简洁了,但范围更明确,要求更严格了。
第二十条“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公告”修改为:“经证明允许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公告”由“经批准”到“经证明”更加具体和客观。
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更加明确了罚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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