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房企投资过亿元合作建楼被拖累 或血本无归
“俗话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我们感觉自己就是那无辜的鱼。”4月16日上午,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美城公司”)负责人张艺严看着自己已经投资了过亿元的:“一品华府”楼盘效果图,无奈地对记者说。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7月,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昌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联合开发位于文昌市文航路的“一品华府”楼盘,项目进展原本十分顺利,但后来因为宇昌公司违约向外售房和借款,将一个前景十分看好的房地产项目拖进了一轮又一轮诉讼之中,如今又将被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整体拍卖以抵偿债务,该公司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境地。
合作开发楼盘成当地重点项目
据张艺严介绍,2009年7月4日,京美城公司与宇昌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明确约定由宇昌公司提供位于文昌市文航路的两块共约61余亩土地,京美城公司提供全部开发建设资金进行合作开发“一品华府”楼盘项目,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还约定由京美城公司统一销售开发的房产,宇昌公司无销售权利。
后来,鉴于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原因,以及为了明确合作各方分配房产的权益,于是京美城公司与宇昌公司于2012年9月8日再次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及附件《一品华府项目东区地块产权面积分配明细表》,确定京美城公司继续开发东区29亩土地,余下西区32亩土地由宇昌公司收回自行开发,同时对双方对在“一品华府”楼盘项目的权益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
协议签订后,京美城公司随即继续投入巨额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十分顺利,“一品华府”还被文昌市政府列为新建重点房地产项目。截至目前,该项目中的两栋楼已经接近封顶,另两栋楼也已建至地上三层,而京美城公司也为此先后投入了一亿多元资金。
合作伙伴私自发售吃官司
但让京美城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在楼盘开发过程中,宇昌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某违反协议约定,在没有告知京美城公司的情况下,私自与海南昌旺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旺达公司”)签订了两份《房产买卖合同》,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昌旺达公司先后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570万元,以25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拟开发的“一品华府”项目1.3万平方米房产,同时王某还以个人名义向昌旺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
“当时,我们楼盘工地的围墙还没有砌好,就有人拿着买房的合同来询问我们什么时候交房,这个情况让我们很惊讶也很纳闷。”张艺严说,在听工地负责人汇报了这一情况后,他立即找到宇昌公司法人王某进行交涉,这时王某才承认,自己因为急需资金,在2009年12月份、2010年1月和昌旺达公司签订了两份售房合同,总价款逾3000万元。
在意识到私自将房产销售给昌旺达是错误的行为之后,宇昌公司分别于2010年2月8日与2011年1月19日致函昌旺达公司要求终止两份合同,并明确告知合同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
同时,京美城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宇昌公司和昌旺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2011年5月1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京美城公司、宇昌公司和昌旺达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宇昌公司收回昌旺达公司购买的1.1万平方米“一品华府”房屋,剩余的2000平方米房屋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昌旺达公司,同时为了弥补由此给昌旺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宇昌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定安县南丽湖开发区的两宗共69亩土地以20万元/亩的价格出售给昌旺达公司。此外,协议还就宇昌公司及王某个人所欠昌旺达公司的款项如何归还作出约定,同时约定还款责任由宇昌公司单方承担,京美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和宇昌公司的合作也不受此影响。
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过后,京美城公司撤回了起诉。
但事情之后再次发生变化,由于宇昌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昌旺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在2009年12月份、2010年1月签订的两份售房合同无效,宇昌公司返还昌旺达公司购房款1570万元,赔偿损失4600万元;解除双方就定安县南丽湖土地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宇昌公司返还昌旺达公司土地款及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2012年8月,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宇昌公司和昌旺达公司签订的前述售房合同无效,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宇昌公司返还昌旺达公司购房款、土地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合计6000余万元。宇昌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诉,但最终未能胜诉。
“宇昌公司败诉了,你(法院)可以执行他们的财产来抵偿债务,但不能连我们的房产也一并查封拍卖。”张艺严告诉记者,在上述判决生效后,海南一中院查封了“一品华府”项目的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并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1.68亿元,同时被查封的还有宇昌公司在定安县南丽湖的3.5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随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当事人质疑法院为何不采纳仲裁裁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京美城公司以“一品华府”项目系由其全额出资兴建,对项目房产享有权益之理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但是,海南一中院执行局没有对此异议作出回应。无奈之下,京美城公司就与宇昌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海仲字第704号裁决:1、确认京美城公司与宇昌公司于2012年9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及其附件《“一品华府”项目东区地块产权面积分配明细表》合法有效;2、确认京美城公司享有15个商铺(面积为3443.97㎡),428套住宅(面积31405.45㎡),115个地下室车库(面积3416.65㎡)合法权益。该裁决下达后,京美城公司再次向第一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执行,解除查封和拍卖。2014年1月,海南一中院审查后驳回了京美城公司的异议请求。
“我们作为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权益,反而因此血本无归,这也太不合理了!”张艺严说,拍卖机构曾在2013年12月公开拍卖“一品华府”项目,由于种种原因,这次拍卖未能成交。近日,拍卖机构再次刊登公告称,将于4月21日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价格降了20%。他们对此非常担心,因为一旦拍卖成功,对于他们将是灭顶之灾。因此已经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申诉,希望司法机关在执行类似案件时“不要伤及无辜”,保护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4月17日,宇昌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公司法人王某的违规操作,造成了今天的严重后果,他们非常痛心,他们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对由此给京美城公司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他们之前已经向法院提出请求,只执行拍卖该公司在“一品华府”项目应得份额的房产抵偿昌旺达公司债务。希望法院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照准。
京美城公司表示,目前,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现象在社会上十分普遍,那么,人民法院在类似的案件执行中如何保证在执行合作一方的涉债财产时不损害另一合作方的权益?同时让他们想不明白的是,宇昌公司对昌旺达公司的清偿债务只有6000余万元,但“一品华府”项目的评估价值多达1.68亿元,法院为何坚持要整体拍卖?而且法院又为何没有采纳仲裁机关对该案的仲裁裁决意见?
4月16日,记者就上述问题向海南一中院有关部门提出采访,17日该院回复称,由于海南高院已经决定对京美城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