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6万元买来21扇假冒劣质实木门

提要:按照该工作人员提供的资料,马女士发现,自己买的实木门上贴的是“德嘉印象”标识,且没有润成创展品牌的防伪批号。业内人士分析,21扇实木门有一两扇出现开裂和轻微变形,在北方地区尚属正常,5扇门都出现开裂和变形就有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厂家应该负责任。

  ■本报记者 尹训银 文/摄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马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济南北园银座家居中心店,购买了21扇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创展公司)生产的润成创展实木门,安装后发现有开裂和凹陷,经查询发现是德嘉印象实木门。马女士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来回跑了4个多月,也没有结果。

  购实木门被“调包”

  马女士告诉记者,去年6月中旬,她到济南北园银座家居中心店购物,润成创展公司销售人员向她介绍润成创展实木门。6月22日,马女士与该中心店专柜签订合同,买了21扇实木门,合同约定商品名称为润成创展木门,红橡原木,款式为罗马假日和YD-16,总价159485元。

  12月进行安装时,马女士发现有一扇门的中间部位有凹陷。经沟通,工作人员换了一扇门。半个月后,有一扇门出现开裂,马女士联系专柜销售人员,对方说年后解决。年后再次联络专柜,这时又有两扇门出现开裂。马女士向济南北园银座家居中心店客户服务部反映,对方回复说对其中一扇已经完全裂透的门进行重做,另补偿马女士4000元。

  对此解决方案,马女士没有接受,随后联系润成创展公司,提供了定货的型号、材质及数量。润成创展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马女士,马女士购买的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按照该工作人员提供的资料,马女士发现,自己买的实木门上贴的是“德嘉印象”标识,且没有润成创展品牌的防伪批号。

  据此,马女士要求商家退货,赔偿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

  经销商称“没区别”

  润成创展济南北园银座家居中心店销售经理陈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合同签的是润成创展实木门,可安装时马女士应该能看到装的是德嘉印象门,“对我们经销商来说,润成创展实木门和德嘉印象实木门同属于一个大公司,没有什么区别”。

  “润成创展实木门和德嘉印象实木门确属一个大公司。”润成创展公司山东区域负责人陈经理向记者证实:“但是业务相对是独立的,经调查,当时经销商和马女士在合同中的确写明是润成创展实木门,而销售人员给马女士看的图纸却是德嘉印象实木门,可能当时马女士没有注意。我们肯定不会允许经销商把我们的业务转给德嘉印象。这是经销商的个人行为,我们会根据当时与经销商签的代理合同来处理这个问题。”

  德嘉国际家居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全国经销商的杨经理对记者说,马女士家的实木门的确是该公司生产的,马女士的资料也在该公司。记者询问为何合同签的是润成创展实木门,却转给德嘉印象来生产。杨经理没有回答。

  业内人士分析,21扇实木门有一两扇出现开裂和轻微变形,在北方地区尚属正常,5扇门都出现开裂和变形就有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厂家应该负责任。

  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宋文峰表示,商家事先没有经消费者同意,用德嘉印象实木门来替代润成创展实木门给消费者进行安装,与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明显不符,违反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家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由于此纠纷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前,按原《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给予消费者退一赔一的赔偿责任,另由工商机关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消费者起诉到法院的有关消费欺诈案件,应当按照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即便欺诈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但因该法实施后原法已经被新法修改,原法律条款已经被新法律条款所替代,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有新实施的《消法》可以适用,所以上述纠纷中,消费者如果以欺诈消费为理由向商家索赔,则除了退还货款外还可以按照新《消法》规定的3倍货款要求赔偿,但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还需司法机关进一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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