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要求公开全村拆迁补偿明细 2次告审计局
房山村民张某要求区审计局公开村里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报告。因其中涉及全村补偿数额明细,审计局认为属个人隐私不予提供,张某为此两次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未支持张某的全部诉求。
张某是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村民。2012年9月12日,她向房山区审计局递交申请表,要求公开“房审基报[2009]20号(独义村部分)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
2012年10月9日,审计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理由是涉及个人隐私。随后,张某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院。
去年3月,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审计局报告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轨道拆迁沿线各村进行延伸审计。另一部分是拆迁补偿汇总表,该部分内容体现了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补偿数额、基本个人信息等。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汇总表部分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对涉及拆迁整体的跟踪审计部分,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法院判决,撤销房山区审计局之前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张某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去年4月16日,房山区审计局书面告知张某,称可以提供审计报告的正文部分,但没有她申请的独义村部分的具体内容。张某不服,于去年7月5日再次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庭。
房山法院认为,因张某在申请中未合理说明获取相关附件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房山区审计局不予提供亦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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