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虚假登记规避限购 深圳将对其“零容忍”_新浪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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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登记规避限购 深圳将对其“零容忍”

提要:去年12月24日,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下称《登记条例》)修订以来首桩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处罚结果出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击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专项行动首战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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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承载着全市地产登记的重要职责。

  2013年对于深圳经济特区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离京视察的第一站就来到深圳,要求特区坚定不移走改革开放的强国之路、富民之路,而且要有新开拓、要上新水平,赋予特区新的历史使命。一年来,深圳经济特区的改革有哪些新突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特区如何找准突破口,当好全面深化改革的排头兵?近日,围绕改革话题,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接受了本报专访。

  去年12月24日,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下称《登记条例》)修订以来首桩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处罚结果出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击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专项行动首战告捷。这一案件行政处罚的结果标志着深圳对骗取登记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深圳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现状利益驱使,虚假登记层出不穷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局面。部分当事人瞄准房地产行业的重大利润,在巨大金钱利益驱动下,走上一条伪造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邪路。

  纵观全国各地,确实存在不少伪造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情形。2005年4月,昆明市市民陈女士在其丈夫刘某出差期间,将其和刘某共同拥有的某房产申请补办新产权证,并在未取得共有人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此房产卖给了李某。刘某回到昆明后才发现房子易了主。2006年7月,北京市市民赵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一套住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然而,在此房屋买卖中,张某并未与赵某实际接触,是由张某之子作为代理人与赵某完成。权利人张某表示,该房屋系其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了房产证并伪造了委托公证书后偷卖给赵某。2007年9月,北京市市民王某利用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为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尤某将登记机构告上了法庭,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登记机构向王某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2010年8月,南昌市袁某和谢某持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申请房产抵押登记,后被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实属虚假申请,未予受理。

  不难发现,骗取房地产登记行为屡屡发生,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诱惑。部分人员希望通过以最小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利润和回报,为了追求利益无所不为,而伪造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就是他们快速致富的路子。

  据了解,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部分当事人自行或者与非法中介相互勾结,制作虚假的公证书、婚姻证明文件、税票等,甚至有人为了得到房产所有权,不惜伪造权利人的身份证、房地产证,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骗取房地产登记,获取不当利益。

  应对多项措施打击虚假登记

  针对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损害登记秩序的现象,今年修订的《登记条例》着重强调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积极组织落实《登记条例》当中所涉及具体业务执行的修订条款,尤其是对于涉及民生实事、事关行业发展的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条款。针对此前出现的一些违法苗头,特别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以整顿房地产登记秩序。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现象,中心积极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主要有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对登记材料的审核,对存在疑点的材料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核实,与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核查渠道,提高复核效率,也为加快整个登记流程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第二,加强与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协作,加快涉嫌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件的处理工作,以“早发现,早处理”提高系统办事效率,同时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任何涉嫌违法行为。就本桩案件而言,登记中心主动移交案件并积极配合规划土地监察局调查取证工作,为公正的处罚结果奠定了基础。

  第三,加强对房地产登记知识及利用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法律后果的宣传。通过派发材料、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各种方式向市民讲解房地产登记知识,引导当事人合法申请;通过海报、漫画连载、广播剧等形式,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角度全方位向社会宣传、分析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以震慑少数意图蒙混过关人员,提高市民对《登记条例》的认识。此外,登记中心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登记的抽检制度,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通过专项行动、部门协作与加强督查三个方面相结合,深圳的房地产登记违法行为和房地产纠纷明显减少,充分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权利和整个房地产行业正常的发展,为构建“和谐深圳”奠定良好的基础。

  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被重罚40万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江某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行为按房地产登记价格8010899元的百分之五处以人民币400544.95元罚款。

  2013年3月22日,卖方江某通过代理人陈某与买方方某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2012)深罗证字第13916号《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某广场某房的转移登记。

  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委托公证书(委托人为卖方江某,受托人为陈某)存在疑点,立即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去函核实,罗湖公证处证实该委托公证书是伪造的。

  登记中心对此高度重视,整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及罗湖公证处出具的函件后立即移交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进行立案,并配合该局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随后,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处理流程开展工作,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江某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5%处以人民币400544.95元的罚款。

  根据今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深圳继首桩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处罚后的又一案件,处罚的金额远远高过第一个案件。这也体现了修订后的条例对骗取房地产登记行为的大力打击,从经济上遏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再次提醒市民,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提供房地产登记所需的材料。如有疑问,市民可以登录登记中心的网站查询,或者拨打登记中心的咨询电话95608888、16820000咨询,也可以到登记中心进行现场咨询,切勿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图说:“限购令”出台后,不少人为炒房牟利,开始采取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转移登记以规避政策)

  ■链接

  新条例亮点解读

  今年修订的《登记条例》相较以往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不但更为严谨,更充分体现了便民的特征。

  1.建筑物、附着物的初始登记省去4件材料,过程更简便

  原《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多项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物竣工验收证、竣工结算书、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物竣工图、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新条例对此作出了修改,上述7项材料中,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4件材料不用再提交。

  2.房地产证遗失无需公告6个月,即来即办

  原《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新条例中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中刊登灭失声明,并通过审核之后即可补办。

  3.法律责任条例新增,处罚更严厉

  针对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现象,新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聚焦

  深圳市虚假登记第一案

  2013年12月24日,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黄某兰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黄某兰按照该房地产登记价的百分之十处以人民币32157.15元的罚款。

  至此,堪称“深圳市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第一案”的黄某兰利用伪造委托公证书骗取房地产登记案告一段落。

  “第一案”的来龙去脉

  2013年5月,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迎来了一对前来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普通市民:卖方曾某的代理人黄某东和买方黄某兰。二人向工作人员提交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委托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某住宅楼50%产权的转移登记。登记中心按照规定的办文时限办理了该房地产的核准登记,该房地产的登记价格为人民币321571.45元。

  在抽检复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材料中盖有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存在疑点,于是便向罗湖公证处核实该公证书的真实性。经核查,罗湖公证处确认该公证书系伪造的。

  登记中心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撤销该房地产的核准登记,并整理好相关材料移交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进行立案,同时配合该局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随后,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随着调查工作的进行,真相也渐渐浮出水面:原来,此案中的“卖方”曾某就是买方黄某兰的丈夫,该住宅楼原登记在两人名下,各占有50%的份额。2005年,曾某去世。今年,黄某兰准备将曾某名下50%的产权份额全部转移到自己名下。于是便有了开始的一幕,黄某兰与其丈夫曾某的代理人黄某东共同向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曾某名下某住宅楼50%产权的转移登记。

  应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

  2013年11月19日,市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黄某兰的申请,依法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黄某兰承认其丈夫曾某已死亡的事实,但辩称当时是听信了非法中介的一面之词,一心急着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当时在资料上签名的时候,中介说签哪她就签哪,至今都不清楚材料上到底有什么内容。她不知道该中介所在的公司,也不清楚该中介的姓名。

  虽然黄某兰在听证会上一再表明所递交材料不能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但事实胜于雄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曾某已去世,不可能再出具委托书,作为曾某的妻子,黄某兰怎么可能不知道该委托书是虚假、伪造的呢?

  作为新条例实施以来首宗处罚案例,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经过缜密的调查后,最终按照法律规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黄某兰按照房地产登记价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一旦查处严惩不贷

  作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案例中的第一例,当事人黄某兰女士可谓是得到了教训,也为其他人敲响了警钟。针对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现象,笔者采访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介绍,目前,转移登记环节较其他登记环节更容易出现造假现象。部分市民心存侥幸心理,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以为然,错误地认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不过是走过场,用虚假材料也可以蒙混过关,正是这种心理让不少市民走上了违法的道路。还有少数不法中介为收取中介费,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促成业主成交。

  首先,不法分子以友好的面孔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然后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虚假材料混入其中。另外则是有些权利人心存侥幸心理,外加本身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能准确定义自己的行为,以至于触犯了法律却浑然不知。不法中介始终以收取各种“服务费”为目的,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会将事情进行粉饰,让权利人错误地以为这样做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更快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选择铤而走险。当然不排除会有很少一部分人刻意触犯法律,为了买房而造假,比如假的离婚证明、假的遗嘱证明等。这种为了一己私利而置他人权益和法律威严于不顾的行为实属恶劣,一旦查获,必定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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