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户要用电梯 法院判其败诉

  回迁的大厦安装有电梯,但只供高层的商品房住户使用,低层的回迁户不能使用。回迁户要求用电梯,遭高层住户反对,继而将业委会和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回迁户败诉。

  位于荔湾区逢源路的逢源大厦是一个拆迁改造项目。原告刘某芬三姐妹均已年过五旬,是逢源大厦回迁户。2005年逢源大厦回迁后,五楼以下回迁户都不能使用电梯。

  原告刘某芬认为,电梯并不属于六楼以上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属于逢源大厦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要求使用电梯。

  对此,逢源大厦业主委员会称,逢源大厦业委会于2006年初成立,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公司对电梯进行了管理和维护,如果五楼以下有老人生病需要使用电梯,也会设法用电梯把老人接送到首层。业委会征询了其他业主的意见,6楼以上住户80%都反对五楼以下使用电梯,因为6楼以上的住户是商品房的住户,购房时向发展商以一万多元一平米的价格购买。

  法院审理后查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2-5层按每月0 .75元/平方米收取,6-23层按每月1.60元/平方米收取。2009年7月13日,被告逢源大厦业委会作出《通知》:有关低层住户业主要求开通电梯一事,已对大厦各业主作出调查问卷,现经业委会清点,不同意开通者占绝大多数,因此只能继续维持现状。

  法院认为,涉案大楼从交付使用至今,五楼以下(含五楼)的电梯没有开通使用,原告要求开通使用,应由涉案大楼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涉案大楼业主大会的决定,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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