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PET冷灌生产线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 [2013]政国土字第1419号征收土地审批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3]第24号《征收土地公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宝龙村;高崇山镇大元村、鸟山村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湖南统一企业PET冷灌装无菌饮料生产线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现将《湖南统一企业PET冷灌装无菌饮料生产线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的Ⅰ区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兼养鱼塘) | 园地 | 林地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33000 |
二、青苗补偿费按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水田1800元/亩、旱土1200元/亩、水塘1800元/亩、园地二类6300元/亩、园地三类5400元/亩、灌木林200元/亩、成片林地4000-60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计算,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