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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次明确电梯安全事故中“首负责任”

提要:昨日,经过反复审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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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明年起实施 首次明确“首负责任”

  今年以来,电梯故障导致事故频发,也为深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敲响了“警钟”。昨日,经过反复审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明确“首负责任”

  记者看到,《条例》的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了电梯安全事故中的“首负责任”。此前,因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在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责阶段,多方“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第三十三条首次明确要求,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 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不过,记者也发现,此前的草案中“未成年人坐电梯须有人陪同”等颇具争议的强制条款也最终 删除。

  至少每十五日保养一次

  《条例》要求,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 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其中,电梯、起重机械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 养,按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

  《条例》还要求,即使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使用单位也应该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同时, 还应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在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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