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建业:出售沈阳项目二期的80%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详情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预期约于2013年12月24日寄发予股东。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出售事项须待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出售事项并不一定可以实行。
董事会欣然宣布,卖方(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及本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订立该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i)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80%);(ii)卖方同意转让而买方同意承担现有股东贷款(占目标公司欠付卖方的股东贷款的80%);及(iii)买方同意清偿项目公司欠付卖方境内联属公司的债务,总代价为人民币1,168,000,000元(相等于约1,476,000,000港元),须按调整金额予以上调。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是透过项目公司持有渖阳项目二期的投资。
由于就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计算出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7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故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详情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预期约于2013年12月24日寄发予股东。
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出售事项须待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出售事项并不一定可以实行。因此,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瑞安建业:出售渖阳项目二期的80%权益
(审校:杨晓敏)
作者:瑞安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