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公立学校校长“一房二卖”获刑14年

http://news.dichan.sina.com.cn河北日报作者:刘常俭2013/11/25 12:26:28 新浪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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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人看来,建筑领域并不鲜见的“一房二卖”事件,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算不上刑事案件。然而,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纸判决却警示人们:“一房二卖”也是要判刑的。

  事情起因于2002年初,时任平山县某公立中学校长的张某某,为解决教师住宿问题,决定集资建设一栋4个单元6层共计48套住房的教师宿舍楼。在建房过程中,张某某代表学校以签订建房协议书的方式收取购房款将48套住房全部售出。

  2006年12月工程完工后,张某某和建筑商刘某(另案处理)正准备组织全体集资户抓号分房时,某单位工人张某出面自荐愿意帮忙,得到张某某同意。张某说,这样做是因为其父亲也集资买了房,帮忙主要是为了让集资楼尽早正常运行,父亲能顺利住进去。

  然而,张某万万没有想到他的一腔热情却把他带进了犯罪的深渊。张某帮助张某某、刘某分完房后,张某某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所有集资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再补交 一部分房款,否则不给房屋钥匙。很快,大部分集资户为了尽早拿到房屋钥匙都补交了房款,只有11户没有按时交款。这时,刘某向张某某催要工程款,并提出交 款期限,否则就逼他同意出售没有交清房款的11套住房。在刘某规定的期限内,张某某没有还清工程款。2007年11月,张某某、张某、刘某三人隐瞒事实真 相,采取欺骗手段,把这11套住房再次卖出。其中张某某单独卖出房屋7套,指使张某卖出房屋4套。张某某自己所卖出的7套住房所得150多万元,除了部分 作为工程款付给了刘某外,其他全部用于项目工程招待和个人消费。

  然而,纸是包不住火的。不久,那些已付房款的11户集资户不仅迟迟领不到钥匙,而且还发现本该属于自己的住房已另有房主,气愤之下,陆续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2年6月,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集资开发的房屋已经全部出售的情况下,向其他购房户 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采用签订购房协议的方式,重复出售,骗取购房款,涉案金额156.81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知张某某将集资开发的房屋已全部售出且无解 决前一购房户问题的情况下,帮助张某某再次出卖房屋,骗取购房款,涉案金额64.41万元,二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系 集资建房、售房的组织者,重复出售过程中亲自参与,并给被告人张某出具事先签名的空白住房协议,指使其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骗取购房款,二人系共同犯 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应对本案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帮助张某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签订住房协议,在共同 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 金3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重审决定,维持对张某某的判决,对张某则由有期徒刑9年改为6年,罚金不变。对此判决,张某某和张某均不服,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某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并没有指使张某出售房屋,原判量刑重。张某称,其系从犯,所卖房屋都由张某某提前划定,其只 负责监督购房户将房款交给建筑商刘某,并督促刘某向购房户交钥匙入住,所起作用较小。其所参与的买卖中,刘某给其的4.1万元全部用于道路硬化等修缮公共 设施,且全部退赃。其认罪态度好,应对其减轻处罚。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系集资建房、售房的组织者,重复出售过程中亲自参与,并给上诉人张某出具事先签名的空白住房协议,指使其将 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骗取购房款,二人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某某系主犯,应对本案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张某帮助张某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签 订住房协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未实际占用赃款,系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平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的判决;撤销对张某的判 决,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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