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商场电梯应成安全监督“重点对象”

提要:草案明确,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草案指出,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如何让电梯等特种设备不再“吞人”?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制造单位

  厂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根据草案,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使用单位

  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用前要试运行

  草案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草案明确,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性质和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单位

  应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内容。草案明确,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草案指出,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草案指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召回报废

  电梯将建“身份证”制度

  我国拟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针对目前设备租赁使用较多的情况,草案规定,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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