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屋评估费100至300元不等 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18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表观点

  晨报讯(记者 张瀚 赵威)房产评估费应该由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承担,而非个人承担。

  昨日,18家消费维权单位针对国内部分金融信贷机构转嫁房产评估费的问题联合发表上述消费观点。

  应由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承担

  目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审批房贷时,一般会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的具体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或由贷款当事人约定承担。但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此,沈阳、北京、天津等17城市消费者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发表观点指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等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评估费。

  沈阳房屋评估费100~300元不等

  据沈阳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沈阳市房屋评估的费用按公积金和商贷两种形式区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价格在40万以下的收取200元评估费,40万以上的收取300元评估费,而如果是商贷则统一收取100元评估费用。

  18家消费维权单位昨日提出,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该条文明确规定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

  “但商业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工作人员表示,贷款申请人慑于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的强势地位,丧失缔约自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单方约定或者强制指定。由此,《通知》中的约定条款非但无助于信贷公平,反而成为商业银行滥用强势地位转嫁评估费的依据。因此,18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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