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体制创新需超常规顶层设计
为了给南沙开发更多的行政自主权,最近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南沙诸多先行先试权。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可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政府规章和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可提请市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南沙区人大及常委会可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可以说这是在地方立法权的权属范围内给南沙拥有自主权全面开绿灯,几乎等于广州管辖之下的凡是不利于南沙新区发展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可修改或对其适用提出另案处理,一些先行先试的措施也可报备即推行。反过来,也可说南沙还没有自主立法权,更多的还是自主行政权。只是广州市人大在地方立法权许可的范围内对南沙自主行政权予以最大的担当。
正是出于这种设计,对南沙的行政审批权方面也有如下规定: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对于不利于南沙新区发展的市级审批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停止执行。
这样,南沙新区就多少享受到了市人大、市政府下放的最全面的市级权限,从而拥有了其他区县级市都没有的辖区内最自主的权限。这可能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和着力点。
相应的,为了保证这种自主行政权限得以更好地应用,《条例》指出,南沙新区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也鼓励港澳地区专家和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促进南沙新区加快发展,《条例》表明,市政府应当在项目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各种专项资金统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并且,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这应该理解为在各种资源上的重大倾斜性措施。而且明确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这些都使南沙新区加快发展上有了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直接的有利条件。
还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要求,南沙新区相邻2500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南沙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显然,这是南沙新区享有的特殊权限,为的是确保南沙生态环境继续保持宜居性,也与粤港澳优质生活圈的定位相符。
同时,《条例》要求更多的粤港澳合作机制,不仅在决策上要征求港澳意见和建议,而且提出,南沙新区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推动本区企业与港澳地区相关企业在产业、旅游、物流、商业服务等经济领域开展全面合作。类似的合作要求在《条例》里涉及了方方面面,但仍没有让港澳参与共同管理的意思,显然,在体制机制的创新方面没有重大突破,要让南沙新区发挥与浦东新区、滨海新区相比的后发优势,仍缺乏超常规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