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太阳能热水工程:国家政策及政府举措

提要: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5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35%、资源一般区不低于25%,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青岛市  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

  来源:太阳能联盟网

  一、国家政策

  1.《可再生能源法》

  2006年1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与《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规定,为指导与规范示范推广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申报技术领域: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高层建筑),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6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50%、资源一般区不低于4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

  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5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35%、资源一般区不低于25%,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

  3)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4)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

  5)沿江、海、湖地区利用地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及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

  6)利用地下水源、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5;

  7)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供热制冷技术,热泵部分系统COP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各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示范推广项目申报书和申请报告;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建设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查;

  3)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之后,将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08月15日《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一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大力推进太阳能、河水、湖水、海水与地下能源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工作”。

  6.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

  7.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推进全国太阳能热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等热水消耗大户,要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新建建筑在设计时要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既有建筑,如具备条件也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特别是政府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利用设施。

  8.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集热器》两项国家标准两项国家标准分别从热性能、健康安全和光污染三个方面,对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提出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方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中心也将根据新颁布的太阳能热水器环境标志认定标准在太阳能领域开展产品认证首批共有21家相关企业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认证。2007年12月1日起,消费者可在产品上寻找“绿色十环保标志”。发文者:财政部办公厅

  二、部分省市太阳能热利用鼓励政策

  1.北京市

  新建保障性住房、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以及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到2012年12月31日前,对前100万平方米集热器面积,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北京启动“阳光2000工程”,每年投资2亿元,建2000个太阳能浴室,改善郊区农村洗浴条件。

  2.安徽省

  合肥市

  自2009年3月1日起,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并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3.吉林省

  长春市

  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建筑工程项目,宜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

  4.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5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

  5.江苏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能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

  扬州市

  自2008年1月1日起,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6.湖北省

  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武汉市

  行政区划范围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医院病房楼、学校宿舍楼、宾馆饭店、健身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政府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自2008年4月1日起,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同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7.广东省

  广州市

  在城区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并建设太阳能制冷示范工程。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到2010年,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约500万平方米。

  深圳特区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珠海市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惠州市

  多层(六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村民住宅除外)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餐饮、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热水消耗大户,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8.江西省

  新余市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区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七层(含七层)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9.海南省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2)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2007年1月1日起,海南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工程。“阳光岛”海南的阳光资源极为丰富,但太阳能推广却远远落后于国内许多地方。海南省2007年开始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由该建筑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给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时进行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布局合理,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2008年起,12层以下住宅必须装太阳能。

  10.河北省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邢台市

  到“十一五”末,城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建成太阳能小区100个,太阳能村庄300个。

  11.山西省

  太原市

  新建、改建的12层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对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给予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额的30%的奖励补贴(每个项目奖励补贴不超过150万元);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燃煤集中(区域)供热单位同等优惠政策,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的项目奖励补贴。

  晋城市

  新建、改建的12层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的项目奖励补贴。

  12.云南省

  新建建筑项目,十一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昆明市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托幼建筑以及体育场馆、游泳池、桑拿洗浴、休闲会所以及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凡有热水需求的,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3.山东省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第六条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山东启动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等三部门联合启动山东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简称“211工程”),试点学校师生用热水、吃热饭、取暖过冬成为现实。“两热一暖一改”首期投资共5000万元。其中,“两热一暖”工程首批试点学校共20个,潍坊、滨州、济宁、临沂、淄博5市,每市确定一个试点县,每个试点县4所试点校,每 补助100万元。自山东省推广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以来,泰安市已有8家三星级以上宾馆因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改造项目已经申报并通过了审核,将获省级财政补贴207万元,其中包括市区4家宾馆、新泰两家、宁阳两家。威海市也有12家三星级以上宾馆因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节能改造,从而获得省级财政补贴1108万元。淄博市的淄博饭店、张店宾馆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顺利通过山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初审。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基础教育学校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的50%给予补贴;其他学校、宾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的30%给予补贴。

  青岛市

  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

  泰安市

  县(市、区)政府驻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威海市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医院、宾馆、酒店、学校、办公、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应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系统;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十三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采取试点形式推广。2009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60%以上。荣成、文登、乳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多层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高层居住建筑,2009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上。

  烟台市

  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改、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包括别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新建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比例要达到总户数的50%以上。

  14.青海省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办公、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餐饮、洗浴、旅馆、商业等服务性建筑,游泳馆等体育设施)以及热水消耗大户应积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使用太阳能。

  15.河南省

  郑州市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利用太阳能、采取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下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凡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上具备应用太阳能条件的十二层以上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总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公共照明部分如楼梯间、次级道路、草坪等,必须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

  16.黑龙江省

  首部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规范等细则出台。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热水器安装及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家电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黑龙江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维修服务管理规范》和《等级资质管理办法》。据了解,为整顿、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维修等服务企业,为了便于消费者进行投诉,黑龙江省家电协会开通了投诉监督电话。

  17.福建省

  发布《太阳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该省将把太阳能产业作为该省的战略产业予以重点培育,行动计划方案指出,福建省将争取今后每年在农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3万户,在全省中小城市太阳能平板集热器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全省太阳能集热装置产能达到50万平方米,保有量达到40万平方米。同时,培植1—3个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1—2个光伏产业园区;建设3—5个光热产品应用示范园区,1个光伏产品应用示范区;建设1个光伏发电站;建设1—2个光热和光伏产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平台;建设1个光热和光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1个检中心。到2009年逐步形成太阳能光热系统产品与太阳能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

  福州市

  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全国各地财政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北京:新兴产业创投基金达15亿元北京市第二批拟设立的新材料、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两支创业投资基金方案获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复。加上之前已设立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环保、高技术服务业四支创业投资基金,截至目前,全市已有6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获批,基金总规模将达到15亿元。

  2.福建:三举措培育和引导新兴产业发展一是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积极推动新能源建设项目与中央扶持政策的对接,密切跟踪财政扶持新能源项目建设,支持生物质能源、太阳能、风能、秸杆能源化等新能源产业发展, 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扶持力度,促进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二 是促进创意产业发展。

  采取政府投资股权、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助、奖励、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创意产业重大项目、龙头企业、研发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以及对省级优秀创意产(作)品和优秀创意人才进行奖励。

  三是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统筹资金重点支持软件人才引进和培养、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软件产业加快发展。支持闽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交流合作与对接、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推动全省信息产品创新,提高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3.黑龙江:

  18.5亿元专项资金助力新兴产业建设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围绕实施“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等措施积极支持产业项目加快建设。2011年,省级财政共计安排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资金72.5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达到18.5亿元,同比增长39.8%,重点用于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其中,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7亿元,主要用于发展新兴产业;新型工业化、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这些专项资金的牵动和引导,将有力推动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努力实现由分散支持小项目,向集中财力扶持产业项目转变;由直接支持企业,向重点支持园区建设转变;由直接对项目投入,向以奖代投转变;由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向引导投入转变。今年,省财政更多地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以产业项目引进和建设成效为导向,促进产业项目加快发展。为推进企业创新,对首台(套)产品给予一定奖励;对采购地方业产品等按照产品实际购买价给予一定奖励;对各地市从省外招商引资并建设完工的项目,按照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同时,进一步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吸引银行及金融机构投入、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4.安徽:

  “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5亿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近年来,安徽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一次性安排25亿元用于支持全省产业发展,并决定2010年和“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5亿元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共计投入50亿元支持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为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提出了明确推进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制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筹措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具体措施。

  二是落实配套,共同推进。切实发挥省已经下达的“种子”资金和申请补助资金作用,足额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确保省地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三是强化管理,加大督查。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尽快使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操作程序,完善相关支付资料。加大对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专项资金用于假项目或项目前期工作有问题的项目。

  四是通力合作,加快实施。主动配合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共同确定当地项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5.广东:

  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进一步加大对高端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广东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2011年-2015年五年内统筹安排30亿元,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无偿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重大核心装备研制等。此次纳入扶持范围的核心技术攻关,主要是广东省政府确定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端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的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能在3-5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核心装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技术攻关。对于单个项目,省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且省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同时,扶持项目(企业)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广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目录及布局的行业或领域,并列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项目研发须在广东省境内等。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扶持项目(企业)的选定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的竞争性机制,实行竞争性评审。竞争性评审分为资格审查、书面评审、考察答辩三个环节,拟扶持项目名单经审核确认后,还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为强化资金管理,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同时,会同科技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6.山东烟台: 建基地强企业抓项目优环境重引导

  一是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和基地。灵活运用资金支持、财税政策优惠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积聚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力争2015年至少建成15个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基地。

  二是培强做大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综合运用技改补助、品牌奖励、出口扶持等政策,对列入“8515工程”的100户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加以重点培育。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在税收、土地和经费等政策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三是推进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投入力度,对其配套项目招商引资进行跟踪服务,积极兑现相关奖励政策,推动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进展,首批重点推进50个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四是进一步优化融资服务和国际合作环境。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抵押、信用担保、鼓励上市和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贷款融资或股权融资,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担保力度。依托优势企业和特色产品,吸引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投资。

  五是加大自主创新支持力度。发挥好财税政策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争创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新兴(300098)产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重大发明专利转化力度。

  7.辽宁铁岭:

  建机制降能耗促环保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辽宁省铁岭市财政部门采取措施,重点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确保实现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是建立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机制。1.高度重视新兴产业的发展,多次召开研讨会,探讨在规划、激励等方面如何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产业项目发展规划;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积极与企业沟通对接,全力做好贯彻落实财税政策的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3.建立奖惩机制,将能耗、水耗及降低率指标分解落实各责任单位,对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实行问责制。

  二是支持调整优化工业经济结构,降低能源资源消耗。1.支持淘汰拆除关停一批不具备改造价值的落后企业或生产线;2.设立奖励资金,建立奖励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引进建设一批能耗低、污染小的清洁生产项目;3.支持谋划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三是努力筹集资金,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1.积极争取政策的支持,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使对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县(市、区)在财力上得到补偿;2.在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筹集资金建设中水回用厂和县区污水处理厂,扩大污水处理能力;3.大力支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开展,加强辽河流域整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4.支持农村开展环境综合政治工程,努力消除农村面源污染;5.支持加快环保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手段。

  8.江苏武进:财政奖补力促新兴服务业发展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出台五项政策,对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武进区新设立的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服务外包业等五类新兴服务业进行奖励扶持。

  一是实施税收返还。对年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支付平台),经认定后,全额奖励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二是奖励新兴服务业。对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凡填补区内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30万元。

  三是推动总部进驻。全国知名服务业企业(品牌)或跨国性公司在武进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全额奖励企业总部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四是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

  五是支持分离发展。传统生产性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9.浙江嘉兴:年筹资5亿元扶持六大战略新兴产业

  浙江省嘉兴市出台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连续五年,市本级财政每年筹集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用于支持实施市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相关产业、节能环保、生物和核电关联产业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一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建设。对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建设主体单位,经认定后每年补助500万元,连续三年专项用于示范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基地)称号的建设主体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200万元。

  二是支持专业公共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工作,进行公共技术服务,属于技术研发与转化、检测等专业公共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符合一定条件的,平台形成地方新增财政贡献在100-300万元以上的,对创新平台主体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90万元。

  三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嘉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列入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此基础上,再对企业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创新投入。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部件制造、整机制造和系列制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四是支持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的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项目产业化形成新增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且研究开发费用已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市财政对该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10.湖北黄石: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管理监督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宣传国家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引导企业围绕国家产业发展要求,进行积极调整应对,争取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支持。加大财税政策引导,对符合新兴产业标准的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企业,给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基础的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企业,给予价格补贴,引导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二是争取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给予资金补助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9年,市财政争取国家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两批补助资金共7070万元,2010年争取国家补助资金6764万元,累计争取国家补助资金1.38亿元,有效弥补了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不足,促进了光伏发电应用。积极争取湖北省新兴产业发展激励性资金,2011年,市财政共争取项目资金227万元,分别对黄石太阳能光伏发电、黄金山垃圾发电等项目给予激励,有力促进了黄石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是发挥资金效益。随着国家新一轮产业政策的制订出台,国家不断加大对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相应的资金量也越来越大。在项目计划下达后,黄石市财政部门主动与省财政厅联系协调,争取资金尽早下达,第一时间将国家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发挥资金效益。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财务管理,帮助项目单位制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督促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时筹措到位。加强财务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支持资金专款专用。

  11.江西新余:加大财政投入多方筹措资金推动产品示范构建服务平台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严格执行《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奖励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中按30%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市财政每年从全市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集中20%的资金作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实施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关键技术攻关、人才引进和培训、新产品开发,进一步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后劲。

  二是多方筹措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全市各级财政多方筹措担保资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高新区通过土地抵押担保,促成了省开发银行为赛维公司融资5000万元;2010年省、市政府协调市城投公司担保,促成省开发银行为赛维公司融资12多亿元;市、区(管委会)财政筹措担保资金7000万元,为瑞晶公司、升阳公司和江锂公司6.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三是积极申报项目,推动产品示范应用。主动加强项目对接,积极申报重大项目。2010年,该市被国家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应用示范城市和金太阳集中连片示范工程,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共计33兆瓦被列入国家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金太阳工程示范项目计划,争取到国家财政资金补助资金预计5.46亿元,已到位资金3.14亿元。同时,全市各级财政先后投入补助资金,组织实施了一批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进一步加快了新能源发电示范应用。

  四是构建服务平台,营造优质服务环境。加大引进和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投入,该市财政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招聘资金10万元,安排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园资金30万元。同时,投入大量资金,帮助新余学院建设成为光伏人才培养基地,为光伏产业工人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资金。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和省争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提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制定协税政策,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优惠财政政策,促进光伏企业在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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