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米兰“毁商”事件背后“谁在毁商?”藤县米兰事件
来源:硅谷网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国鹏王松才)2013年1月23日发表了一篇题为:《广西藤县:一个“毁商”事件的背后》的文章。文章刊登后,在广西藤县及梧州市等引起巨大震动。那么,该事件的背后到底是谁在毁商?又毁了哪个商呢?请看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报道中提到的“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米兰公司”)成立于2008年元月,原系由刘芳平、徐荣志作为一方与韩国柱、曾剑民实际出资设立。现注册资本800万元,注册股东两人,其中刘芳平占股68.75%,徐荣志占股31.25%。
2008年7月,刘芳平、徐荣志与黎凌准备合伙购买当时珠海市米兰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藤县河东广场西侧A地块和东侧B1两地块,并由徐荣志(实际操纵者是其丈夫黎茂强,藤县岭景人)具体与米兰公司洽谈。在收购股权、购买地块的过程中,所有的资金均由刘芳平、黎凌从银行账户转账到徐荣志、黎茂强夫妇的账户或他们指定的账户(其中刘芳平共汇给徐荣志、黎茂强夫妇2905万元,详见附件1),再由徐荣志、黎茂强经手代支,其间,刘芳平、黎凌虽为合伙人和出资人,但徐荣志、黎茂强一直不准刘芳平、黎凌同转让人珠海市米兰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接触,剥夺了合伙人、投资人应有的知情权。
2010年4月27日,徐荣志、黎茂强在黎茂强亲笔书写和他们事先打印好的“在购买广西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场A块地)徐荣志实际代支”明细清单(见附件2)中列支“付韩两股1120万元”,向刘芳平、黎凌报销了支付购买韩国柱的股权款1120万元,并在刘芳平、黎凌之前转付给其的代支款中进行了抵扣,且胁迫刘芳平、黎凌、梁赞珠签字确认。
事实上,根据韩国柱2009年1月23日确认的《股权转让书》和2009年3月30日的《收据说明》,以及藤县公安局委托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所作出的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查明的事实(见意见书第10、11、19页),徐荣志实际支付给韩国柱且韩国柱确认自己应收和实收的股权款仅560万元,按协议规定韩国柱应收的股权款亦是560万元,并非1120万元,另外的560万元为徐荣志收取。徐荣志收取另外的560万元无任何依据,徐荣志、黎茂强故意捏造事实、虚报开支,诈骗合伙人及米兰公司560万元巨款,且已非法占为己有。
2010年4月27日,徐荣志、黎茂强持上述“在购买广西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场A块地)徐荣志实际代支”明细清单还向合伙人刘芳平、黎凌报销了“付项目居间费400万元、付茂名设计费10万元、买画10万、回广西有关费用10万、购礼品30万、接待律师及相关人员费用共20万、中院贺收32万、朱律师5万,已汇3万、市人大律师协调费15万”共计530万元,并在刘芳平、黎凌之前转付给他们的代支款项中进行了抵扣。刘芳平、黎凌、梁赞珠在黎茂强、徐荣志的胁迫下,虽然在上述代支清单中签了字,但当时刘芳平、梁赞珠、黎凌明确要求徐荣志、黎茂强提供与此相关的报销说明及开支票据入账,因为这些大额支出徐荣志、黎茂强事先也没向其他合伙人通气,其他合伙人对此也根本不知情。且时至今日,徐荣志、黎茂强仍未提供相关付款凭证、票据,在米兰公司账上也未见有相应报销凭证入账(详见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2页),因此这530万不能作为米兰公司购地相关支出,徐荣志、黎茂强已诈骗并侵占了米兰公司和其他合伙人收购土地款530万元(详见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1、12、19页)。
2010年10月9日、10日、13日,黎茂强伙同黎凌利用黎凌之女黎思敏担任公司出纳之便,瞒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刘芳平,分三笔将米兰公司919.4万元售楼资金私自划走,供黎凌个人使用。在看到黎凌获取公司大笔资金之后,黎茂强自己又想从公司提取600万元资金,但鉴于黎茂强(徐荣志)实际上对公司没有投入资金,黎凌不同意其要求,从而引爆股东之间的矛盾。
在自己的贪念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劣迹斑斑的黎茂强不但不反省自己的罪行,还贼喊捉贼,恶人先告状,以其妻子徐荣志的名义,“在2010年11月2日先向藤县公安局控告公司出纳黎思敏公款私存、挪用侵占公司资金;11月8日又控告刘芳平侵占公司资金及黎凌抽逃出资和侵占公司资金;”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及黎茂强威迫利诱后,黎凌深感问题严重,害怕自己及女儿被捉去坐牢,就与黎茂强、徐荣志串通进行利益交换,“在2011年1月13日徐荣志又联合黎凌共同控告刘芳平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以上引号内的内容均摘自中天银司法审计报告,来源于藤县公安局报案笔录)。
黎茂强、徐荣志串通黎凌企图通过共同控告刘芳平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罪名来扳倒刘芳平,达到其掌控公司的目的。为了达到目的,黎茂强以欺骗等手段通过梧州市个别领导层层施压,致使刘芳平蒙受不白之冤被刑拘,公司印章、会计凭证、相关合同等全部被扣押,包括公司及刘芳平名下的银行账户全部被冻结,公司处于瘫痪状态,项目全部停工成为烂尾楼,引发工人上访、购房户集体维权等社会问题。尽管黎茂强、徐荣志和黎凌不择手段,干一些损人不利已的事情,但是群众的眼晴是雪亮的,司法是公正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事实胜于雄辩,刘芳平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经过包括自治区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刘芳平案作撤销案件处理,还了刘芳平的清白!
刘芳平在依法取得公司的管理权后,按照县委、县政府“股东纠纷严格依据事实,按相关程序处理,项目开发需确保交房、维护社会稳定”的总要求,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在2012年召开了五次股东会会议,并依法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司及项目管理的有关决议。上述股东会会议均由藤县公证处全程公证,且每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均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按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徐荣志、黎凌,但徐荣志、黎凌每次都拒收通知、不到会。期间,他们不但不投入分文资金、不参与公司和项目的管理,还不断散布谣言和恐吓有关单位和人员,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但终究邪不压正,在停工一年多后,“国贸大厦·国贸中心”项目于2012年2月正式复工,经过公司员工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现一期项目已基本竣工,从今年3月份开始已陆续向业主交楼。
黎茂强(徐荣志)、黎凌在企图通过控告刘芳平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没有得逞后,仍不甘心接受事实,死心不改,不断制造事端,通过网络和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发布不实的报道,甚至指名道姓诬陷市县相关领导,混淆是非,扰乱公众视听。在刘芳平顶住重重压力,独自一人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一心一意将一期项目建设竣工之时,黎茂强、徐荣志和黎凌又想坐收渔翁之利,不顾事实,合谋以黎凌、范金颜(黎凌的妻子)的名义,以股东资格纠纷为由向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后,黎茂强又故伎重演,象当初在公安局控告刘芳平时一样,继续玩弄其高超的招数,利用手握某些领导把柄的优势,利诱、威迫、驾驭梧州市个别领导,对审判施加影响。在外界强大的行政干预和压力下,梧州市中院不顾该案在程序上的不合法、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和原告黎凌、范金颜在主体资格上的重大缺陷,并无视刘芳平对公司和项目早已直接投入了5827.78万元巨资且黎凌的投资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已于2010年10月撤资919.4万元,现仅存投资1800多万元且其项目权益已转让他人)和徐荣志(黎茂强)根本没有出资的事实,仅依据不符事实的证据及法官的推导就作出一审判决,错误判决范金颜占有米兰公司50%的股份。一审判决作出后,米兰公司及股东刘芳平不服,已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区高院也已受理了该上诉。 虽然上述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黎茂强、徐荣志、黎凌等人还是迫不及待地向梧州市中院提出保全米兰公司财产、查封米兰公司账户、停止项目施工、终止向客户交楼等无理要求。在其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黎茂强们便在藤县的大街小巷到处张贴一审判决及割裂事实、断章取义的大字报,并继续请不负责任的媒体记者作所谓的追踪报道,误导公众。同时还居心叵测地利用该判决以范金颜的名义于2013年4月16日在《梧州日报》上刊登声明,声称其持有米兰公司50%的股份,是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声明刊发后,为米兰公司项目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停止了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亦已暂停了为公司办理正常业务,米兰公司面临再度停工的危险。
更为甚者,在范金颜刊登声明的第二天,也就是在4月17日中午,黎茂强、徐荣志和黎凌继2011年8月10日后,再次纠集社会上以肖康全(外号肖弟)、邱强为首的几十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闲散人员,来势汹汹,有预谋、有计划地闯进公司办公室及售楼部,殴打公司员工、暴力阻拦工人施工、对已上锁的办公室破门而入,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打砸公司财物、驱赶公司员工,并霸占公司办公室及售楼部,还叫嚣公安机关领导都是其自己人。被打伤的员工,至今仍在医院治疗。4月18日下午,公司财务室又发生失窃事件,公司出纳装有现金、金手链及发票的提包被盗。米兰公司员工已不敢继续来公司上班,工人亦无法正常施工,如果不是公司及刘芳平方人员克制忍让,群体性的流血冲突事件早已发生,但现状已让公司无法向广大的购房(铺)业主交待。再次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更大的流血冲突及群体事件将会随时爆发。 公道自在人心,通过以上事实,相信社会公众已经对广西藤县“毁商”事件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看清了是谁在“毁商”、被毁的商又是谁。黎凌确实被毁了,但毁他的人不是他人,而是他自己和黎茂强、徐荣志。被毁得更惨的则是刘芳平,她不但被犯罪、受刑拘,而且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倾注了全部心血的项目被黎茂强们搞得乌烟瘴气,项目完工遥遥无期,投入的巨额资金回收无望……
黎茂强、徐荣志、黎凌等人之所以三年来敢于不断闹事、搞事,据其自称是有市委、市人大主要领导及区公安厅某领导为其撑腰。特别是在发现徐荣志(黎茂强)有侵吞股东1000多万元巨资的嫌疑,刘芳平于2011年3月23日(签收人:黄健)、2011年4月20日(签收人:黄健、梁永泽)、2011年7月22日(签收人:黄健)、2011年10月11日前后四次向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而未被立案后,黎茂强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其实,徐荣志、黎凌与刘芳平之间的矛盾,完全是黎茂强一手制造的,由于徐荣志及其丈夫黎茂强除起初只投资了55万元外,后来不仅未投分文,而且还利用代理收购地块之便虚报530万元开支、暗地侵吞560万元购地款,在公司管理日趋规范情况下,徐荣志、黎茂强见难以侵占公司和合伙人资产时,就捏造事实控告,一心企图吞噬公司和合伙全部财产,控告也罢,打官司也罢,反正其没有什么出资,公司搞垮了对其也没有影响。
米兰公司内部的纠纷,如果不是黎茂强百般纠緾,其实早就应该解决了。即使公司内部存在纠纷,也不应影响公司的对外经营,不应影响销售房屋的备案及抵押登记,更不能影响向客户交楼。徐荣志、黎凌与刘芳平之间的股权纠纷,可通过正在进行的诉讼来解决,在判决没有生效之前,无论哪个都不应私自采取行动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更不能影响购房户权益、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大局。广西藤县及梧州市不少知情的社会人士和购房户在此强烈呼吁,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
1、立即制止黎茂强、徐荣志和黎凌等人雇佣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占领公司并阻止施工以及非法发布消息侵害公司、股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对妨害公司生产经营及施暴的人员予以严惩,让公司尽快施工完毕,把已经二次延迟交楼的房(铺)交付客户,维护藤县形象,确保社会稳定。
2、恢复对米兰公司办理正常业务,包括发放贷款、备案登记、抵押登记等,确保购房(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督促有关部门依据事实对黎茂强、徐荣志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马上予以立案侦查,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制裁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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