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若出事故可直接找物管索赔

提要:《规定》中指出,使用管理权者,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使用单位,是指享有和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者。《规定》同时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以及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应当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来源:东莞时报

  电梯事故频发,谁来负责,找谁索赔?电梯事故后的受害者往往找不到责任者,“谁都有责任,最后就是谁都没有责任”。这种情况有望得到纠正,日前出台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修改送审稿)》明确,小区、写字楼发生电梯事故,市民可直接找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去年8月,东莞成为全国率先试行这种电梯安全“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的城市。这个《规定》如获通过,意味着首负责任制度将在全省全面推行。《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特种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提出赔偿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应当赔偿,不得拒绝。

  《规定》中指出,使用管理权者,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使用单位,是指享有和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者。特种设备的所有权者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权者;未委托的,所有权者或者实际管理者为使用管理权者。

  在日常生活中,小区、写字楼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一般是物业管理公司。居民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所有权者”。一般移交住户的住宅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都会通过《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明确了物管的使用权者地位。

  使用管理权者赔偿后,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权者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

  据市质监局介绍,全市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在用电梯数量超过1万台。去年《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获批后,东莞成为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的城市。《规定》同时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以及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应当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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