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毒贩网聊烟台女大学生 邮寄毒品骗其签收
3个外国人花言巧语哄骗山东烟台女孩,还让烟台女孩代收毒品邮包。2010年5月至7月间,尼日利亚籍犯罪嫌疑人奥某、马某和坦桑尼亚籍犯罪嫌疑人斯某先后3次从印度,
采用夹藏方式邮寄走私进口毒品大麻6.485公斤,转手在中国境内出售。为了不引起警察怀疑,他们找到烟台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和珠海一人,谎称邮寄礼物让其签收邮件。2012年11月,3人因走私毒品罪被烟台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毒品从印度邮到中国,怕被抓找中国人签收
2009年,尼日利亚籍犯罪嫌疑人奥某来到中国,从事个体服装出口业务。奥某的生意很不好做。2010年三四月份,他几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与他在一起的另一个尼日利亚人马某是他的翻译,在中国留学数年,汉语水平很好。
为了赚到快钱,奥某与一起租房的坦桑尼亚籍犯罪嫌疑人斯某商量走私毒品大麻在广东销售。通过朋友,他找到了货源———印度的尼日利亚人卡某可以提供大麻。
2010年5月份,奥某与卡某联系购买一公斤多的大麻。货源是有了,如何收货成了问题。通过国际邮件速递,外国人签收邮包,邮政局要求登记护照号。奥某的护照找不到了,他的翻译马某的护照也不敢用。
马某替奥某想了个办法。他上网聊天时,认识了烟台某高校女生李某,他提出可以让她帮忙接收。马某把女生的地址、姓名、电话提供给奥某,两人商定,每签收一个邮包收费150美元。就这样,第一次邮包送达后,奥某与马某一起从广东赶到烟台取走邮包后返回广东佛山,将大麻售卖。
2010年5月份和7月份,马某先后两次让李某签收邮包。这些大麻大部分卖掉了,奥某和斯某抽了很少一点。
女大学生QQ结识毒贩,说是寄礼物实为毒品
烟台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是2009年通过QQ聊天认识马某的,她与马某认识不久,马某便说喜欢她,用花言巧语哄骗她。
2010年五一小长假后的一天,马某用手机给她打电话,说要寄个礼物,向她要学校的具体地址。5月中旬的时候,马某说已经给她邮寄礼物了,让她准备接收。此后,马某差不多每天都打电话问她东西收到没有。2010年5月18日,马某告诉她邮件已到并把邮件编号发过来,李某凭编号签名登记并取走了该包裹。不过,马某又改口了,说包裹里是公司的样品,让李某不要打开,他来取走。
两天后,马某从广东赶到烟台,取走了这个包裹。2010年7月初,马某电话说又有件包裹邮到李某这里了,让她接收下,并让她放假带着这件包裹去找他。
李某不愿意,问他为什么还将包裹寄到她这里而不是直接寄给他自己。马某辨称因为邮寄的地址默认了上次的。后来李某就将他的电话列于黑名单,马某只好不断给李某发短信解释安慰。2010年7月7日下午,李某签收了第二个包裹。
李某以为包裹真是马某公司的样品,两次都没有拆过,她将包裹给了马某,并没有收任何好处。
三人均不具有外交豁免权
2010年7月12日,马某到烟台取包裹时被警方抓获。在这之前,他还找过珠海一人签收过大麻。
尼日利亚籍犯罪嫌疑人马某2008年9月到中国,在桂林某大学学习中文,一年后到广州,由于找不到工作,就给奥某当翻译。
马某介绍,购买大麻都由奥某负责,奥某和斯某两人负责销售。这两次从印度购买大麻,奥某让卖方填写的邮递物品都是香料。
经烟台检察机关认定,2010年5月至7月间,奥某、斯某和马某3次从印度采用夹藏方式邮寄走私进口毒品大麻6.485公斤。
奥某、马某和斯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不具有外交豁免权,其从印度用邮寄的方式走私大麻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的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近日,烟台市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