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中院奇判:个人可以私卖共有房产_新浪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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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中院奇判:个人可以私卖共有房产

提要: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可能会告诉你:“亲,如果你的房地产在大理,如果产权刚好是你的名字,你自己偷偷跟买主签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

  如果想偷偷卖掉家人共有的房地产,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呢?如果要依照法律,绝对不可能。但是,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可能会告诉你:“亲,如果你的房地产在大理,如果产权刚好是你的名字,你自己偷偷跟买主签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就可以卖了,大理中院坚决保证你偷卖全家共有的房地产的权利!”这可不是笑话,这是刚刚发生在云南大理的一件奇案:大理一位糊涂妻子,在麻将桌上稀里糊涂签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就把全家人共有的一宗房地产转让给了别人。而共有人起诉之后,大理中院判决:“合同有效,必须转让!”随后,在当事人还在申诉的时候,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当事人被气得吐血后,送进了医院急救。

  

  疏忽妻子大意签字转让全家共有房地产

  云南大理市民张武和妻子尹亚梅婚后的第12个年头,也就是2004年,一直恩爱勤劳的夫妻想置点产业,就与父母、兄弟一起筹资,拿出积攒多年的钱,参加当年大理的国有资产拍卖,购得大理洱海旁150米处近6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3900余平方米的土地。此后,他们将地上的建筑物出租,每年所得的房租,两口子按照投资比例,与父母、兄弟一起分红,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

  但没想到,一个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全家平静而和睦的生活。

  2011年6月27日,张武出差。没多少文化的妻子尹亚梅在打麻将消遣的过程中,有大理茶马古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称“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的人来找她,并给她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说她丈夫已经同意出售,请她签字。正沉浸在麻将中的尹亚梅,因为之前听丈夫说过几次,可能要同该 “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出资2600万,合作开发这块夫妻共有的房地产。她没多想,草草看了一眼《房地产转让合同》,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等张武出差回来,才知道妻子已经将此宗房地产卖了。他发现,合同上转让方共有人一栏,至今是空白,而且,合同条款的主要部分,都被房地产公司做了修改。自己一直和房地产公司谈的“合作开发”也变成了“转让”。他很愤怒,一方面,与自己的父母、兄弟责骂妻子,另一方面,马上让妻子将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转让费退还给对方。

  “我作为房地产共有人,不同意卖,转让合同上也没有我的签名,把预付款退还买方就行,我以为这事就这么了了。”张武说。没想到很快,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失误,整天被家人责骂的妻子尹亚梅,又接到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将尹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转让合同》。

  法院判定妻子单方面转让家庭共有房地产有效

  据原告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被告将自有房地产一宗以2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房屋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原告多次以口头或函告形式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配合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时,被告却提出要求增加、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要求,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不仅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义务,反而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行为系无理的非法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被告尹亚梅称:被告与家庭成员共有房地产一宗,她曾因疏忽与原告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后,但家庭成员反对被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段绚使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被告以及家人进行辱骂、威胁,被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送达给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全额退还给原告1000万元购房款。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并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尹亚梅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她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2011年11月14日,大理中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下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审宣判后,尹亚梅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10日,云南省高院下发民事调解书,达成一系列协议,但实质内容依然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调解书,张武解释:“我爱人不同意调解,但法官说即便不同意调解,法院也是维持原判。”尹亚梅生气地告诉法官,“随便吧反正我丈夫不同意转让的。”

  很快,大理中院、云南高院分别下达执行裁定书。

  “此案在一审、二审中,我多次与法官交涉,提出我是当事人尹亚梅的丈夫,此宗地产属于家庭共有,我不同意此宗房地产买卖,并拒绝在转让合同共有人一栏签字,合同无效。但有法官表示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 ”

  开发商、法官、律师合谋瓜分私人房产?

  据张武介绍,该案一审时,他向大理中院举证表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如认为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可告知其有权提起诉讼,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如认为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告知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通知其参加诉讼。但至始至终,两级法院都没有理会张武这个共有人。

  “我们两口子、父母兄弟共同投资购买的资产,却因为只有我妻子的名字,被无良的房地产公司诱签了转让合同,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利益都没了!”

  张武认为:关于本案的执行裁定,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物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中没有他的名字为由否认他是共有权利人,这是片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该案恰好就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该土地使用权登记中虽没有张武之名,但张武与本案当事人尹亚梅是夫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土地使用权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他们夫妻共有财产,他们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武手中拿着夫妻二十多年的结婚证和户口簿,欲哭无泪:“按照大理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判决,是不是任何一人,都可以偷偷处置自己名下的全家人的共有房产?现在房地产交易,都需要全家人出具公正过的委托书,难道大理中院和云南省高院不懂?难道这些法官就没办理过过户手续?”

  更为吊诡的是,该案审理中,曾经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似乎不懂或者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规定,竟然同时做了该案原被告的代理。而张武在支付了巨额的律师费之后,他的律师,“竟然帮着对方说话,仅说合同有瑕疵!”

  张武介绍,他请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喻觅律师花了20万元代理费,大理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也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为50万元。

  “这官司怎么打?”开庭时,张武以为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就能该宗地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都是共有人。并且,早就和律师说过妻子签订的是无效合同,没想到,他花了20万元请来的律师,竟然不帮他辩解,反而赶紧替对方辩护说合同有瑕疵!”

  知名律师关志强也认可张武的说法。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规定,“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该案尹亚梅签订的转让合同中,交易的正是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尹亚梅签订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共有房地产是尹女士与张武等家人共有, 尹女士转让应当经张武同意, 而合同是在张武不知情(更谈不到同意) 的情形下 签订的,明显属于无效合同。

  该案中,转让合同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破坏了房地产管理秩序, 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损害了共有人的物权,但却被大理中院认定为有效合同,显然是不正确的。

  2012年11月6日,无奈的张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他相信个别法院的法官可以忽视、曲解相关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终究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而对于那个吊诡的律师事务所,他也表示,将要追究责任。

  但是,大理州中级法院并没有给张武时间等待最高院的对再审的裁判。2月1日,在大理中院的支持下,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迅速去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开始断水断电。张武听到这个消息,被气得吐血,并送到医院急救。他被救醒之后,第一句话就是:“这是一个房地产商、律师、法官勾结,对我家财产进行瓜分的一个大阴谋,我们一定要维权到底!”(王瑞轩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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