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某小区装修1年后墙面出现裂缝工商调解获赔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2012年10月,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五莲县城徐某等三人的投诉:该三人于2010年10月购买了由日照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县城的商品住宅房一套,装修好搬进去住了一年后,三户的房屋墙面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于是徐某等三户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要求处理此事,但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袁某于2012年12月12日,将该房产开发公司投诉到五莲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
“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对徐某等三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并对其做了详实的笔录,然后与该县主建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由县住建部门认定是由墙体水泥与装修腻子未融合好造成的。在获取了第一手资料后,工作人员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找到公司负责人,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向其予以说明,并组织双方见面协商解决此事。工作人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产开发公司交付商品住宅房后存在墙面的质量问题,应负相应的责任。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徐某等三户房屋(以建筑面积展开计算)内墙维修款6837.9元,徐某等三户不再追究开发公司的房屋内墙裂缝的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住宅房有明显的裂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维修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