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法院疑放任虚假诉讼侵害投资人利益

  外地商人折戟贵阳

  方太清、张岩枢、金戈,是来贵阳市乌当区投资求发展的上海、浙江商人。2011年2月,几人经同学王殷骅引见认识了自称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某处处长的王勇,对方称有好项目可以投资。出于对王殷骅的信任和对王勇身份及能力的认可,几位投资人很快就各自将约定的人民币400万元投资款汇入王殷骅的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司股权及该公司名下的乌当区新庄村G(09)30项目地块开发权。

  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2011年2月17日原股东邱宏莉、宋磊将公司股权100%转让给现有股东方太清、张岩枢、金戈、由东平、王殷骅、王勇,持股情况:方太清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20%、张岩枢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20%、金戈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20%、由东平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20%、王殷骅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10%、王勇未实际出资,占10%,法定代表人为王殷骅。

  股东约定共同经营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乌当区新庄村G(09)30项目,王殷骅口头说保证不需其他股东再次追加任何投资,由他和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王勇处长管理新庄村项目的运作,等几个月后将项目不低于1.2亿的价格卖出后,股东即可收回本金并有数额可观分红。

  自2011年2月17日开始,方太清、张岩枢、金戈,按照五位股东的共同约定,先后将股东出资款项汇入王殷骅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9559980030401701112)。约定五人各出资400万元,其中360万元汇入王殷骅账户,作为前期资金,40万元汇入方太清账户,留作后续备用资金。

  此后,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司在王殷骅和王勇的操控之中,新庄村项目未见动工,股东方太清、张岩枢、金戈多次要求王殷骅向股东说明公司的运营状况,提供财务收支明细情况,以及公司股东出资的使用情况和资金去向,王殷骅都以各种谎言搪塞,拒不向股东说明真实情况。王殷骅曾向方太清、张岩枢、金戈表示:公司的现在是由王勇处长支配的,你们股东不要再追问了,理由是因为王勇是政府部门领导,是公务员身份,有些事情不便给你们说,你们要是不相信就只有退股,但我现在没有钱还给你们,也没有能力给你们抵押担保,等项目转手卖出后赚了钱再还给你们,如果项目亏了,所有股东都得赔钱。

  虚假工程合同套牢股东

  2012年春节前后,方太清、张岩枢收到来自贵阳自称名叫伍卫民的恐吓威胁电话和手机短信,以施工队民工向华钻公司索要工资的名义,要求两位股东追加出资,否则,民工将到上海对方太清、张岩枢全家实行暴力予以威胁。关于此事件,王殷骅承认是他将方太清、张岩枢的手机号码告诉贵阳当地施工单位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员工。

  2012年3月至5月间,股东多次到贵阳,或委托律师到贵阳调查华钻公司的情况,才发现公司既无正常运作的工作人员,也无正规固定的办公室,王殷骅既拿不出公司的财务账目、也没有编制财务报表,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登记情况等都没有证件可查。王殷骅在股东和律师的追问之下,说不清股东的出资、以及公司资产所在和付款去向,新庄项目也没有任何动工的迹象。股东要求王殷骅配合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华钻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情况,受到王殷骅、王勇的阻挠,而无法得到调查结果。

  王勇自收到投资款后,再也没有与投资人见面,也从不参加股东会,王殷骅近四个月来对股东避而不见。经过了解,王勇的身份并不是处长公务员身份,王殷骅、王勇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股东自身利益,是在对股东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2012年6月8日,股东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受理报案后对王殷骅进行询问公司资金的去向,王殷骅表示通过转账支付邱宏莉(华钻公司原大股东、法定代表人)1500万元,现金交给邱宏莉300万元。但是,根据五位股东与邱宏莉于2011年2月18日签订《贵州华钻首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款为1500万元,那么,王殷骅多向邱宏莉支付现金300万元其他股东并没有同意也不知情,王殷骅在多次股东会上只是说钱的去向其他股东不要过问,而且,邱宏莉收取1800万元后,股东出资资金的去向存有重大疑点。

  此间发生了三起诉讼:一、“虚构工程款纠纷案”: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诉华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理由是华钻公司欠工程款及损失1600余万元,请求支付;二、“撤销股东会决议案”:华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殷骅诉华钻公司及其他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案,理由是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了王殷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请求撤销;三、“僵局诉讼案”:华钻公司股东方先生、金先生、张先生诉华钻公司及其他股东解散公司案,理由是原法定代表人王殷骅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请求解散公司。

  第二、第三起案件的核心是王殷骅、王勇、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恶意串通坑害其他投资人。

  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诉华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即“虚构工程款纠纷案”),表面上是外部债权债务纠纷,实质上是与施工单位关系紧密的原法定表人王殷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1600万余元工程款及损失全部签字认可,未经公司盖章,甚至未经股东会同意,是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大股东利益的行为(王殷骅的股份仅占10%)。股东发生纠纷的时间是从2012年初至今,王殷骅签字认可工程量的时间是2012年6月份,施工单位起诉的时间是2012年7月份,王殷骅明显涉嫌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伪造工程量证据,坑害公司大股东。

  乌当区法院疑枉法裁判

  乌当区法院在审理三起案件过程中,在程序上、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实体判决结果等环节,均出现不正常的情况,王殷骅、王勇、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有贿赂承办法官的涉嫌,相互勾结,枉法裁判,达到侵吞公司资产的非法目的。

  “撤销股东会决议案”和“僵局诉讼案”,因1名没有实际出资股东王勇刻意拖延、逃避法院审理,不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法院的工作就此停滞不前,从2012年8月30日受理立案至今没有任何进展。《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乌当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办案,久拖不办。

  “虚构工程款纠纷案”: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诉华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乌当法院作出(2012)乌商初字第105号判决,判决支付原告工程款1435.58万元,该判决是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原告诉请的1435.58万元工程量大部分是无中生有,虚假、捏造的。施工现场至今为止还是一片绿地,没有任何建筑(现场相片附后),股东申请法院实地察看,遭到拒绝,康心药业旁的围墙是康心药业公司修建的,原告诉称是其修建并做了签证单,股东申请法院到康心药业公司调取证据,也遭到拒绝。合同目的是修建一个小厂房,合同约定的预算额就2400余万元,原告连地基基础都没有完成,1400多万元的工程量从何而来,荒唐的是一审法院竟判决支持1400多万元的工程款,完全违背事实。

  乌当法院判决的理由就是华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殷骅有签字,这正实现了王殷骅侵吞公司资产的目的。华钻公司由王殷骅(10%的股份)独自经营管理,施工单位也是王殷骅聘请的,与其他大股东发生纠纷后,王殷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资料全部签字认可,然后由施工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企图用此手段侵吞公司资产。诉讼过程中股东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对原被告双方利益都没有损害,是最公平的处理办法,但乌当法院不予采纳,完全按王殷骅签字金额判决,帮助其实现侵吞公司资产的目的。

  王殷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已经被罢免,尚未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华钻公司大股东发现王殷骅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012年8月31日召开紧急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罢免了王殷骅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王殷骅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但至今没有判决,该《股东会决议》当然有效,工商变更登记的作用是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乌当法院明知王殷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已经罢免,还允许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甚至以他的意见作为华钻公司的答辩意见,开庭过程中他对原告的诉请全部认可,乌当法院则全部采纳他的意见,完全是助纣为虐。

  华钻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为此已产生了撤销《股东会决议》和解散公司两起诉讼,乌当法院明知此事实还完全采纳王殷骅(占10%股份)的意见,违背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必须遵守。仅挖了几个孔桩,混凝土尚未灌注,王殷骅就签字认可1400多万元,是客观事实重要还是他的签字重要?虚报工程款与实际价值差距巨大,查看现场就可以判断。股东申请由中介机构鉴定工程量,并不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法院为什么宁愿判决一个冤假错案,既不愿到现场查看,也不愿委托中介机构作评估鉴定呢?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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