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滑梯”因超期服役 物业称没年检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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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法制报
辽阳读者曾先生看到本报1月18日7版报出的《小区电梯“滑梯”致业主受伤,电梯厂家须担责》一文后,给记者打来投诉电话称,他居住在辽阳市白塔区的富宏小区29号楼2单元,这个单元的电梯也出现过类似的“滑梯”事件,并且该电梯已超期未年检。
投诉:电梯“滑梯”因超期服役
曾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12月14日,他们一家人遭遇了楼内电梯“滑梯”。“晚上回来,我们一家三口搭电梯到3层的时候,电梯突然就下坠了,特别明显。”曾先生说,电梯里没有扶手,而且报警器、通话器一律无法接通。他们3个人不断地用脚踹门,直到最后有一位保安把门撬开,他们才从电梯里出来。而后,曾先生的妻子就感觉腰部非常疼,但是检查后没什么大事儿,应该是“滑梯”时腰闪了一下。
当天晚上,曾先生就给物业打了电话,但是无人接听,12月15日他把这件事反映给了物业的工作人员。“去年的时候,我记得电梯里有一个黄色的检验标志,期限到2012年5月份,当时我就反映过这个事儿,物业就说电梯能用。”曾先生告诉记者,物业公司称,安全检验是电梯厂家的事儿,不归他们管。“现在小区里几乎所有的电梯都在‘超期服役’,整个小区的居民乘坐电梯时都担惊受怕的,“大部分业主都不敢坐电梯,里面监控没有,警报也没有,如果从更高的楼层坠下去怎么办?”
物业公司:没年检也没问题
记者随后联系了富宏小区物业公司,该公司的李经理介绍了小区电梯的情况,“我们的电梯原来的五方对讲系统不好使,后来重穿的线,已经恢复了。我们已经报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了,这个月就能检上了。”李经理承认,小区的电梯全都有“超期服役”的情况,但尽管没年检,也没有任何问题。李经理表示,早在2012年5月份,他们就已经申请检验,“特种设备检查得很严,就因为五方对讲系统不好用,才不给检验的。”李经理称,他们多次与电梯厂家沟通,五方对讲系统的原件没有了,从总公司现调过来的,等了俩月。
电梯年检就是检验电梯的各项功能是否存在问题,电梯没有进行年检,李经理凭什么说电梯没有问题呢?“因为咱们质检已经做了。”李经理所说的质检,指的是电梯厂家在年检之前对电梯进行的自检,并没有权威部门的审核。“这就像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样,29号楼出现了‘滑梯’事故,电梯没年检的问题就突显出来了。”记者说到这,李经理表示,出现“滑梯”事故,她根本就不知道,因为业主并没有反映给她,“出现事故,当时就得打电话,我们当时就能检查,厂家天天有人,我也没接到电话啊!”最终,李经理表示,她将对电梯“滑梯”的事件进行调查,等有了结果之后,再给记者回话。
律师说法:根据具体情况确认物业公司责任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尚尔东认为,关于电梯年检问题,《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这里所说的使用单位应指全体业主,但是因为业主已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未及时申报年检导致电梯不能运行,属于物业公司违约,物业公司要承担减、免物业费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申报年检而电梯继续运行造成事故的,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正常申报年检却因为开发公司前期遗留问题而不能通过年检的,在此期间电梯继续运行发生事故,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按过错责任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