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的空调

提要: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某市发展改革委第三人:某行政机关  2010年,某行政机关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中央空调,第一次招标由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发展改革委第三人:某行政机关

  2010年,某行政机关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中央空调,第一次招标由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2011年1月28日重新招标时,也只有3家提交了有效投标文件。评标时,有评委提出申请人新风处理机两台并一台的问题,但评标委员会通过了评审。当天,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申请人为该工程中标排序第一人。公示期间,其他公司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新风处理机两台并一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投诉,组成了调查组,对投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调查组建议重新抽取专家对申请人投标文件中两台并一台后是否达到技术要求的问题进行复评。3月15日,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了新的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进行了复评。评标委员会经过复评,认为申请人新风处理机两台并一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为无效标,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本次招标流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结论,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取消了申请人中标第一候选人的资格。申请人不服,向某省发展改革委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未能证明原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情况下,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五种情形:“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能证明原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同上述规定明显不一致。因此,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依规地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文摘编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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