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卖房:售楼处不准再玩“销控”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市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各楼盘在售楼处必须全部公开所有房源销控表及明码标价表,并将开发企业、前期物业等相关信息一并公示。对不按要求公 示信息者,将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销控表及明码标价表,购房更明白

  新浪乐居从市建设局了解到,早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楼盘销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为每套房

  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楼盘并未严格执行。而且,各楼盘销控表多为销售方内部掌 握,购房者很难了解到准确的预售房信息。

  为此,市建设局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各楼盘必须在醒目位置将总房源中每套商品房的楼号、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

  面积均应注明)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待售、已售、政府控房)等信息进行公示。同时,对每套房的单价、优惠折扣、折后总售价等信息进行公示,让购房者一 目了然。

  楼盘其它信息也公示,购房更放心

  除了公开销控表及明码标价表,各楼盘还必须要公示开发企业、前期物业等信息。

  按照要求,各楼盘必须要公示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公示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信用等级等信息,公示房地产开 发经营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备案证明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备案证书 等。

  同时还须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公示台,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上岗证号、发证机关等信息,所有从事商品房营销的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

  此外,商品房销售现场须设立特别提示栏,包括: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标准;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项目设有标准样板房的,应在现场设置“标准样板房设置情况说明”等提示标志。

  违规者最高罚五万元

  按照通知要求,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字

  体统一用标准宋体字,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有关信息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信息公示内容应在项目预(销)售许可前10日内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完成。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时,应将现场公示信息的电子照片,连 同预(销)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对公示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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