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节约集约用地意见将施行 闲置土地两年后收回
昨天,记者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从8月1日开始,常州将正式颁布实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优化产业布局、提高用地准入门槛、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等方面指导和规范常州土地管理工作。
用地超百亩需综合论证
《意见》指出,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园区建设需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加强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的资源整合,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凡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外,一律不再办理新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
《意见》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保障性安居住房、环保、卫生等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要通过专家综合论证评价。
供地将遵循差别化原则
《意见》明确规定,常州今后要实行项目差别化供地政策。
《意见》表明,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对城镇商业住宅项目和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安排建设。文件明确,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必须分别达到350万元和300万元。并首先提出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外资企业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40%,内资企业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30%。
《意见》同时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标准厂房的,标准厂房可以分割登记转让或出租。新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优惠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优惠措施是,一层全额征收,二、三层减半征收,四层、四层以上及地下建筑物免征。
故意闲置两年无偿收回
《意义》还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防止故意闲置土地伺机炒卖地皮的行为。
具体措施是,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被认为有闲置土地的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用地,凡被认为闲置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利用不充分的土地,政府将实行回购政策。
拿地时须交履约保证金
《意见》还明确,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新出让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收取成交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8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通过验收核实,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2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实行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制度,新建工业项目按竣工日期分段颁发土地证。
今后,市政府还将通过建立评价体系、考核制度等措施来完善保障《意见》的实施,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安排挂钩。
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
《意见》结合常州市“十二五”规划相关指标,从“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三方面,明确了土地节约集约的阶段性目标:一是到2015年,常州市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平均产出GDP由2011年的3.19亿元提高到5.20亿元,年均增长13%,其中,市区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平均产出GDP由2011年的3.95亿元提高到6.67亿元,年均提高14%。二是“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7平方公里(8.55万亩)以内;三是到2015年,确保全市222.31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