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空手套白狼 逃税600多万元
2012年5月31日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冲破层层阻力向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第一道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年来税务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继而2012年6月4日,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终于顶住各方压力向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出了第一张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7年至2010年间在王家沟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不予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590,000.00元,城建税391,300.00元.教育费附加167,700.00元.合计6,149.90元.
同时,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用房房产原值506,030,00元,2007年至2010年每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857,90元,合计19,431,60元,而该公司未申报缴纳.
该公司在华龙大厦开发项目上高达30,931.68元的土地使用费不予申报缴纳.龙圣园开发项目少申报土地使用税275,369.17元.龙昌园开发项目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9,062.77元.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2年6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十五日内该公司应补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590,000.00元,城建税19,431.60元,土地使用税375,363.62元,合计6,543,795.2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房产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321.83元;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1,099.6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房产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9,715.80元;对少缴土地使用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187,681.81元;总款项达68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