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苗氏祖坟遭煤矿采空塌陷 致四尸失落无踪上访无门

提要:祖籍为山西省朔州市下团堡乡上磨石沟村,现住下团堡乡峙峪村的农民苗生成日前向记者反映:山西朔州李大煤矿地下采空,导致地上的苗氏坟墓两次塌陷。肖泽晟认为:墓地作为生者进行传统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还与“文化活动自由”有关。

  肖泽晟的文章有这么一些论述——“人与野兽不同:兽虽必死,但死而不埋,只有人必死,而且必埋。这种安葬礼仪表明了人类固有的尊严以及对死者尊严的尊重。死者一旦进入坟墓,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成为死后人格权的核心。”作者认为,他的观点“其《宪法》依据至少有四”。

  其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这一规定,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的遗体如何处置、是否捐赠器官、是否实行火化、是否放人棺材并实行土葬等都享有权利,并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只在公民死后才出现,且需要通过代理机制才能得以主张,但依然应受宪法的保护。 

  其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对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应当如何使用享有自主决定权。因此,在坟墓保护问题上,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因为公民的死亡而全部终止,国家为此负有保障这种承诺得以兑现的义务。因此,每个人在死后无论有无近亲属或后代,都应享有死后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

  其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事实上,即使自然人肉体已经死亡,其作为人的符号存在和精神生命依然活在人们之中。坟墓作为死者安身之所和死者尊严的物质保障,任何强行将坟墓里的死者尸体或遗骨挖出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最后一点尊严的严重践踏,也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因此,国家不仅应认可和尊重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应对这项权利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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