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应略低于市场价”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可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

  全国范围内的公租房管理办法昨日出台。

  6月12日,《中国建设报》报道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天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地方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租房的租金”。

  《办法》称,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减免。

  《中国建设报》称,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

  除了租金标准,《办法》还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截至昨日发稿,住建部网站尚未发布《办法》全文。

  今年3月,住建部在《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分配和运营管理”,其中提到,要“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

  在住建部版《办法》出台前,北京、重庆等地已经率先推出了地方性的公租房管理办法。2010年9月,上海发布《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公租房供应、管理、退出等方面做出过系列规定。

  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表示,公租房和廉租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的主流,制度细化是需要的。

  “申请门槛有放松空间”

  申请门槛是《办法》关注的一个焦 点。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

  上述报道并未提及此类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政府内部人士称,这可能和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有关。他举例称,上海每个区对公租房申请条件的规定都不一样。

  《意见》提到,申请公租房的对象应同时具备4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意见》明确,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称,现行的公租房申请门槛仍有放松空间,尤其是针对外来人员。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公租房申请门槛应该放宽,“审核太严格,很多人也不愿意去。”

  “(未来)门槛放宽的可能性比较大,像外地来沪的人员,现在分为人才公寓和远郊租赁房。现在张江和陆家嘴(600663)都有人才公寓,有些项目意在吸引金融精算类人才。”陈晟指出,在明确申请门槛之前,还要先把收入变化等数据体系做好。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同样指出,现在公租房的申请门槛过高,“政府的思路是公租房福利要给那些经过鉴别的人才。对刚来的外地人而言,有个(保障房)断层。实际上,(工作)稳定的人不需要太多(补助)。”

  租不出去的尴尬

  眼下部分城市公租房出现较高空置率,除了申请门槛的原因,租金和性价比是另外两个影响因素。

  杨红旭认为,公租房的位置很重要。眼下,不少公租房的租金价格还是偏高,虽然规定是要求“应低于市场价”,但低多少(没有说明)?事实上,因为公租房是新房全装全配,所以比不少老公房的租金还是高的。

  一保障房开发商也指出,公租房的租金并不太便宜,“大概只是市场租金的9折。有的项目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是4元/天/平方米。因为公租房都是全配全装新房,所以市场租金也是和同等标准的物业去对比计算。”

  个中原因复杂。

  陈杰说,公租房的租金优惠幅度不宜太大,投资成本高,所以定价偏高。但先得保证出租率再去回本。陈杰提到,公租房都是先建好再去考虑使用,没有同步考虑,“租不出去谁来负责?”

  在陈杰看来,公租房市场的成熟还需要一段时期培育,上海的公租房还有一两年的瓶颈期。据他透露,有关部门在鼓励单位使用公租房做员工宿舍,但还在谈的过程中。

  上海已经启动了集体土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

  陈杰介绍,目前还只是造了一些蓝领公寓,给农民工用,还在探索。

  明确退出机制

  备受关注的公租房退出机制,《办法》也予以明确。

  根据《中国建设报》披露,《办法》明确了3种“退出”情形:

  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租房;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对拒不腾退的,《办法》还提到了包括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在内的多项惩罚措施。《办法》规定,政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出现纠纷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决。

  杨红旭说,公租房是保障房中的重头戏,公租房的运行机制,包括投资、管理都还不健全,特别是管理难度大。《办法》出台使得管理有据可依。

  陈杰称,地方政府此前公布的公租房合同中,不少措施已有所涉及,《办法》的出台是对操作规范的重申。

  (作者: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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