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救援:30分钟未到最高罚2万
提要:记者刘其劲 通讯员郑丹虹昨日,《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要求质监部门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察范围。该《草案》明确,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南都讯 记者刘其劲 通讯员郑丹虹昨日,《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要求质监部门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察范围。该《草案》明确,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权者”为第一责任人
据悉,《草案》明确要求质监部门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察范围,并规定公众场所电梯应当建立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此外,《草案》还要求,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公众场所内的电梯,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公共电梯的维保质量。
《草案》明确,电梯“使用权者”为电梯的安全第一(首负)责任人,并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鼓励委托制造单位维护保养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为此,《草案》明确,构建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运作模式,并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明确禁止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或者通过挂靠等方式变相分包、转包业务。《草案》提出,如有违反,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